1 目的
為了預防、控制和消除公司內的職業病危害,盡最大程度減輕或避免各類有害作業,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和相關權利,通過控制公司內的生產經營等各類活動,使其處于職業健康安全控制范圍內,并不斷改善作業條件以提高員工身心健康。
2 范圍
本程序規定了職業安全衛生健康的有害作業、職業病的識別、確立、預防、療治等管理內容及要求。
本程序適用于有害作業、職業病的預防程序。
3 術語與定義
3.1 有害作業:是職業活動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作業。
3.2 職業。菏侵腹緝葐T工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 職責與權限
4.1 綜合辦負責公司內有害作業、職業病的歸口管理。
4.2 各生產線、科室負責本部門有害作業、職業病的防治工作。
4.3 綜合辦負責對職業病人員的救治安排事宜,以及對各生產線、科室負責部門有害作業、職業病防范的巡查工作。
4.4 各生產線、科室負責本部門改善有害作業環境條件、提供員工良好工作條件的具體事項,協調綜合辦預防職業病的發生。
4.5 有害作業、職業病發生部門負責預防措施的實施、糾正或減緩有害作業及職業病的發生根源。
5 過程描述
圖一:有害作業和職業病預防程序
6 工作程序
6.1 各部門對有害作業、職業病產生總體狀況應予以評估
6.1.1 各部門應對所在場所有害作業、職業病危害總體狀態進行評估。
6.1.2 各部門應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有害職業健康須總體狀態進行評價。
6.2 各部門對有害作業、職業病產生的環境或條件因素應予以識別
6.2.1 各部門應對所在場所進行有害作業危害進行識別,包括理化特性、毒性、對人體危害、工作
場所允許最高濃度、接觸人數、接觸方式等對人身健康有害的情況。
6.2.2 各部門依據參照國家對職業病的分類方法,對本部門的崗位可能發生或已發生職業病進行調
查、辨別及并對發生根源進行確認。
6.3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申報
6.3.1 各部門如實填寫有害作業、職業病分布情況并申報綜合辦。
6.3.2 各部門對在本部門內發生有害作業或職業病后得到根除的申報綜合辦備案。
6.4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前期預防
6.4.1 各部門對本部門工作布局合理,工具、用具、設備、工裝等設施對本部門人員造成有害作業應有預防方案或措施,在適宜場地建立衛生保障設施。
6.4.2 各部門應對本單位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及其工作場所和員工的健康的影響應有預防方案或措施。
6.4.3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及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的有害及職業病危害應有預防方案或措施。
6.4.4 綜合辦貯存必要的急性職業病發生后所需的救護物質,并定期檢查是否處于正常狀態。
6.5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防護
6.5.1 綜合辦對從事產生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的工作人員需經培訓合格,確保了解職業病的危害、如何防護、崗位操作規程等有關知識,并考核合格后才能上崗。
6.5.2 各部門對本單位所有有害作業、職業病均應有專項的防治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急救方案等文件公布。
6.5.3 各部門在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應當有醒目的警示標記說明此崗位作業的危害種類、后果、預期和急救措施等內容。
6.5.4 各部門配合綜合辦在對可能發生急性職業的有毒、有害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應急撤離疏散通道、泄險區、防護設備等設施。
6.5.5 各部門協調綜合辦對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設實施配置到位,對可能引發急性職業病的崗位不得還有人員從事其作業活動。
6.5.6 對有害作業、職業病防護裝備和用品、應急設施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停止使用,各部門應有專人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于正常狀態。
6.5.7 后勤機構協調綜合辦負責對產生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應充分提供必需的、符合要求的防護品,不應發放低劣的、不合格的防護品或借故中斷防護品的發放。
6.5.8 綜合辦負責對產生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定期的培訓、考核,確保有害作業、職業病的防范手段、措施不斷提高。
6.5.9 各部門應積極采用有效的有害作業、職業病防治技術、工藝、材料;淘汰或限制使用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不斷追蹤國內外的新型同種類的職業病防護設備,必要時給予引進。
6.5.10 各部門對導致事故發生的現場應緊急隔離,保護材料設備的進一步損害,救治措施應及跟進。
6.6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治療
6.6.1 綜合辦建立定期對可能發生職業病崗位檢查的制度,各部門協調綜合辦定期檢查。
6.6.2 職業病診斷方式可與當地有條件的醫療機構配合。
6.6.3 綜合辦對有職業病人員、有害作業受害人員應安排在有醫治條件場所進行,保障職業病人員、有害作業受害人員能得到根本的治療。
6.7 有害作業、職業病的監督與檢查
6.7.1 綜合辦負責建立有害作業、職業病的作業崗位人員名單和檔案,對有礙于從事有關作業的人員不得從事此作業崗位。
6.7.2 職業病作業崗位人員應有從事時間限定的規定,各部門配合綜合辦對時間過長的應調離原崗位,不宜再繼續從事原來工種。
6.8 有害作業、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的評估
6.8.1 綜合辦建立定期對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是否有效的評估制度,包括評估人員、方式、時間、主要內容等。
6.8.2 各部門對機制的評估結論應有跟蹤手段或方法。
6.8.3 職業病管理與監督機制信息來源有必要在有害作業、職業病危害一線崗位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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