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識別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及其下屬各單位在行政管理的活動及服務中能夠控制的環境因素,以及相關方的環境因素,確定哪些是對環境具有重大影響的環境因素,并根據變化的情況及時更新環境因素,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管委會及其下屬各單位在行政管理、開發建設及項目服務的過程中,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與更新。
3.職責
3.1辦公室負責組織環境因素的識別與重大環境因素的評價工作,并對各相關部門和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更新與評價結果進行整理和匯總。
3.2各相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內部和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與更新,并將結果報辦公室。
3.3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環境因素識別與評價的全面領導,并批準重要環境因素。
4.內容
4.1環境因素的識別
4.1.1為做好環境因素的識別、評價工作,需收集以下方面的信息資料:
a、開發區的概況(包括周圍的環境狀況)、發展戰略和規劃性文件;
b、開發區機構和職責劃分、現行管理制度文件;
c、環評報告及批文,環境規劃、環境監測報告及其它有關環境許可文件
d、相關方清單及污染物排放情況(區內生產型企業、集中提供服務的供方);
e、主要事故隱患、近幾年來發生的重大環境事故和安全事故;
f、適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
4.1.2內部環境因素的識別
a、內部環境因素識別的范圍:管委會及其下屬各部門行政管理活動與服務。
b、各部門根據自身環境行為的特點,對日;顒印⒐芾砑胺⻊者^程中能與環境發生相互作用的要素進行全面識別;
c、各相關部門將識別出環境因素匯總填寫在《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及時交回辦公室;
d、辦公室對各部門交回的《環境因素登記表》進行復核、補充、整理及匯總;
e、辦公室整理出《環境因素匯總清單》。
4.1.3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
a、相關方環境因素的識別范圍:管委會行政管理范圍內主要相關方與環境有關的活動、產品或服務;
b、主要相關方是指:區內生產性企業、餐飲業、加油站、醫療門診部、建筑施工工地;區外為開發區集中提供服務的單位,如供水、電、污水處理等有關部門;
c、在識別開發區內生產性企業的環境因素時,可發放《生產性企業環境調查表》進行調查,同時結合各類型企業環評報告和環保部門日常掌握的情況進行。
d、管委會各部門按照分工職責,對與本部門有關的相關方進行詳細的調查,將確定的相關方環境因素填寫在《相關方環境因素登記表》上,并將結果交回到辦公室;
e、由辦公室整理出《相關方環境因素清單》。
4.1.4環境因素識別時應考慮以下情況:
a、向大氣的排放;
b、向水體的排放;
c、固體廢棄物管理;
d、噪聲污染;
e、土地污染;
f、能源與資源的消耗;
g、其它有影響的環境問題,如振動、電磁輻射、光熱輻射、放射性、有毒有害化學品使用、植被和自然生態的破壞、職能性因素等。
同時,對于上述各個方面,均要考慮到過去、現在、將來三種時態,正常(經常處于)、異常(不經常處于,可預見)、緊急(不經常處于,不可預見)三種狀態。
4.2環境因素的評價
環境因素的評價由環境管理者代表負責,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管委會內部環境因素與相關方環境因素應分別進行評價。
4.2.1環境因素評價的實施
辦公室負責召集有關人員組成評價組,根據評價依據,采用專家評價法對環境因素進行評價,確定重要環境因素,整理出《內部重要環境因素清單》和《相關方重要環境因素清單》。
4.2.2評價組的組成
a、管委會有關領導;
b、管委會環境管理體系關鍵部門審核員;
c、管委會環保管理專業人員;
d、必要時外部環保專家。
4.2.3評價方法
辦公室根據整理上報的《內部環境因素清單》及《相關方環境因素清單》,組織評價組按4.2.4的評價依據,進行研討論證,評價出內部及相關方重要環境因素(初步意見)。
4.2.4環境因素評價的依據
a、環境法律、法規的符合性;
b、環境影響的規模;
c、環境影響的程度;
d、環境影響發生的頻次;
e、環境影響的持續時間;
f、杭州灣新區的環境總目標;
g、環境質量現狀與開發區發展規劃;
h、相關方的意見、抱怨和投訴;
i、城市綜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標;
j、管委會的政府形象;
k、杭州灣新區的招商引資的競爭力。
4.2.5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由辦公室負責匯總、登記并報環境管理者代表批準。
4.3環境因素的更新
4.3.1辦公室每年在管理評審前組織一次對環境因素的重新識別與評價,以掌握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是否發生變化。
4.3.2環境因素的更新
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出現情況告知辦公室,由辦公室對環境因素和重要環境因素的充分性進行確認,必要時重新進行環境因素的識別與評價,及時更新相關的環境因素記錄。
a、在體系運行過程中發現有環境因素未被識別或評價發生錯誤;
b、管理評審要求;
c、與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有關的環境法律、法規修改或廢除;
d、環境方針重新調整;
e、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的發展規劃作出調整;
f、慈溪經濟開發區(杭州灣新區)的開發建設發生重大變化;
g、定期環境質量監測結果發生重大變化。
4.4對重要環境因素的管理
對評價出的重要環境因素,應制定目標、指標和相應的管理方案或控制程序,以對其進行有效管理控制,減少由此產生的環境影響。
4.5環境因素識別、評價的記錄,按照《環境記錄管理程序》的有關要求執行。
5.相關文件
●《環境記錄管理程序》
6.記錄 ●《環境因素調查表》
●《生產性企業環境調查表》
●《環境因素評價表》
●《重要環境因素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