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14日6時50分,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1015綜采工作拆卸24#液壓支架(BY240-17/35)時,發生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經濟損失24萬余元。
一、礦井概況
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以下簡稱建新煤礦),隸屬于江西省煤炭企業集團公司,為國家大二型企業,證照齊全。設計能力為每年30萬噸,核定生產能力為81萬噸/年。
二、事故的原因
(一)事故直接原因
鐘小來在拆卸液壓支架時,違章從木垛與支架之間走向支架平車下方,頭部被24#液壓支架頂梁擠壓在中榴單體液壓支柱的三用閥上,致嚴重腦外傷死亡。
(二)事故間接原因
1、現場安全管理混亂,工作面起重作業撤人警戒不到位。
2、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職工違章作業。
3、安全教育不到位,思想麻痹,自主保安意識差。
三、事故的性質
經調查認定,該事故是一起工人違章作業造成的責任事故。
四、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
1.鐘小來,男,建新煤礦綜采支架工。自主保安意識差,拆卸液壓支架時,違章從木垛與支架之間走向支架平車下方,頭部被擺動的24#液壓支架頂梁擠壓在中榴單體液壓支柱的三用閥上,致嚴重腦外傷死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事故負直接責任。因其在事故中已經死亡,不予追究。
2.易長瑞,男,建新煤礦綜采區班長,當班運輸組負責人。工作面起重作業時,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未在現場把關,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3.黃春華,男,建新煤礦綜采區班長,當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作面起重作業時撤人警戒不到位,對工人違章行為未及時制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4.謝越華,男,建新煤礦綜采區跟班副區長,現場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工作面起重作業時撤人警戒不到位,對工人違章行為未及時制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違法違紀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四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罰款4000元的行政處罰。
5.蔡佳洪,男,建新煤礦綜采區副區長,負責建新煤礦綜采區全面行政工作,是綜采工區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職工安全教育不力,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撤職處分。
6.黃認知,男,建新煤礦機電科副科長,代表煤礦在1015綜采接替工作面跟班,工作面起重作業時撤人警戒不到位,對工人違章行為未及時制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大過處分。
7. 張志強,男,中共黨員,建新煤礦副總工程師,1015綜采接替總指揮,分管1015綜采接替工作。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八條之規定,對事故負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其行政記過處分。
8.何重倫,男,中共黨員,建新煤礦礦長,是礦井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礦井安全生產責任制不落實,安全管理不到位(2008年5月任建新煤礦礦長,3個月內建新煤礦發生三起運輸事故,各死亡1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十七條之規定,對事故負有一定的領導責任。依據《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給予其行政警告處分。
9.豐城礦務局建新煤礦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不到位,現場安全管理混亂,職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培訓不到位,職工違章作業,于2008年8月14日發生一起死亡1人的安全事故。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之規定,給予建新煤礦罰款19萬元人民幣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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