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經過:
王某駕駛天津牌照大型客車,沿新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行至承德道交口時,遇張某騎自行車沿承德道由西向東行駛,王某因車上載人過多,造成制動失效,所駕駛大客汽車前部與張某騎的自行車左側接觸,造成張某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薊縣駕駛人林某超員駕駛大客車,沿薊縣北外環由西向東行駛至營坊橋處發生側翻,造成乘車人張某、王某、李某受傷,朱某、鄭某經醫院救治無效死亡。
案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第九十二條規定: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大客車超員行駛多是出于經濟利益的驅使,載客超員會造成車輛過重,制動性能降低,制動距離延長。同時超過車輛限定的載客人數后,乘車人員不能在車輛設定的座位就座,乘客的危險系數增高,且此部分增設的座位不能納入到乘客保險中,出事故后,乘客傷亡極易得不到應有的賠償。乘車空間狹小使車廂內人員擁擠,發生交通事故時造成的損害也將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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