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 景 資 料
職業安全衛生問題源自工業革命,于20世紀逐漸受到各國的重視。
國際勞工組織(ILO) 于1919年成立之初,宣示“避免勞工因工作遭受職業性疾病與職業災害是該組織重要任務之一”。
世界衛生組織(WHO)在1977年通過“公元2000年人人都健康”(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s 2000)決議案,即以“國家主要社會目標,應保障并促進勞工在經濟生產過程之健康無慮”為重要內涵。
歐盟(European Union)于1985年則將保護勞工健康置于共同法規首要決議的方案。
臺灣于1987年成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于1992年成立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臺灣“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分階段制訂加強安全衛生方案,采用全方位安全衛生預防策略,使災害率大幅降低,而這除了臺灣就各行各業職業災害狀況采取重點監督檢查,要求事業單位依法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改善設備發揮效果外,臺灣推廣的各項安全衛生制度,發揮了相當重要的作用。
企業自主權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制度
依據臺灣《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安衛法》),雇主應根據企業的規模和性質,實施安全衛生管理,并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對于相關設備及其作業,企業應制訂自主檢查計劃,實施自主檢查。企業規模在100人以上的,須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部門,及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企業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有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等。目前,臺灣檢查機構對事業單位實施檢查,均將設置勞工安全衛生組織、人員列為檢查重點。
目前,臺灣檢查機構監督設置組織、人員情況為: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工廠4 163家,已依規定設置組織的企業3 776家,占90.70%;列入管理的100人以上其他機構507家,已依規定設置組織的企業386家,占76.13%;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工廠11 037家,已設置安衛人員的企業8 336家,占75.53%;列入管理的30人至100人其他機構1 708家,已設置安全衛生人員的企業1 242家,占72.72%。
臺灣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中小型企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工作尚須落實;企業制訂自動檢查計劃實施自動檢查,與國際目前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有待整合。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制度
臺灣的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制度規定,對危險性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作業環境測定人員,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制程安全評估人員,急救人員,有機、鉛等有害作業主管,建筑作業主管 (如擋土支撐作業主管、模板支撐作業主管、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鋼構組配作業主管等),需進行10余項特種作業訓練。對一般作業勞工進行所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訓練時間一般為3小時,操作機械3小時,有害物3小時。課程、課時、舉辦方式均有規范。臺灣職訓局辦理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安衛人員、作業環境測定人員等技能鑒定。另依臺灣考試院辦專技考試。
臺灣訓練機構培訓質量參差不齊,部分訓練機構的培訓質量有待提升。另外,經技能鑒定或訓練合格人員是否再次培訓,臺灣正在對此進行研究。
承包工程中的安全衛生管理制度
臺灣《安衛法》第16條:事業以其事業招人承包時,承包人就承包部分負本法所定雇主之責任;原事業單位就職業災害補償仍應與承包人負連帶責任。再承包者亦同。
臺灣《安衛法》第17條:事業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包時,應于事前告知該承包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即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采取之措施。
臺灣《安衛法》第18條:事業單位與承包人、再承包人分別雇傭勞工共同作業時,原事業單位應采取設置協議組織,并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并辦理工作聯系與調整、巡視、指導及協助安衛教育等。
臺灣《安衛法》第19條:2個以上之事業單位分別出資共同承包工程時,應互推一人為代表人,視為該工程之雇主,負雇主防止職業災害之責任。
以上規定在臺灣《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有補充規定,臺灣勞委會亦有許多補充解釋。
臺灣對承包管理只在母法及其施行細則上有原則性規定,而日本在勞動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有專章配合母法詳細規定原事業單位及承包人應作為的事項。因此,臺灣承包管理及協議組織運作的落實還尚顯不足。目前,臺灣許多工地多靠勞動檢查機構強力督導落實。
危險性機械設備代行檢查制度
臺灣對鍋爐、壓力容器、高壓氣體特定設備、高壓氣體容器、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升降機、人字臂起重桿、吊籠、營建用提升機等10種特種設備,實行代行檢查制度。代行檢查機構由主管機關指定非營利法人從事。由監督管理代行檢查機構規劃執行業務情形,并委托民間專業團體辦理危險性機械設備檢查品質管理,查核相關事務性工作。
目前,臺灣危險性機械設備約8萬余座,其中90%以上已指定代行檢查,危險性機械的定期檢查、變更檢查、重新檢查,危險性設備的焊接檢查、構造檢查、竣工檢查、定期檢查、變更檢查、重新檢查均已指定非營利法人代檢機構實施檢查,專職代行檢查員102人。
從臺灣《勞工安全衛生法》條文上看,危險性機械設備因為危險,因此須由檢查機構檢查合格,與先進國家規定設施均為雇主責任,檢查采取開放由民間辦理不同。
特殊機械器具型式檢定制度
根據臺灣《安衛法》第11條:動力沖剪機械、手推刨床、木材加工用圓盤鋸、動力堆高機、研磨機、研磨輪等機械器具,雇主不得將不符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的器具供勞工使用。臺灣由工研院實施型式檢定;型式檢定實施的程序、檢定機構應具備的資格條件與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臺灣勞委會亦有詳細規定。
但是,目前臺灣型式檢定機械器具種類過少。其《安衛法》第11條對不符主管機關所定防護標準的機械器具的販賣、租賃、轉讓及供出售的陳列,沒有做出規定。
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制度
臺灣《安衛法》第12條規定:雇主于雇傭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定期健康檢查;對于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者,應定期施行特定項目健康檢查;并建立健康檢查手冊,發給勞工。檢查應有醫療機構或事業單位設置的醫療衛生單位醫師進行,檢查記錄應予保存。同時規定,健康檢查費用由雇主負擔。
臺灣勞委會對有關體格檢查、健康檢查的項目、期限、記錄保存及健康檢查手冊與醫療機構條件等,均有詳細規定。
目前,臺灣經指定勞工體格檢查及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有406家。已辦理健康檢查的企業約占臺灣企業的48%,已進行健康檢查者在75%~80%。
目前,臺灣的《勞工安全衛生法》尚未全面適用島內所有事業單位,勞工受檢率仍偏低,存在部分醫療機構檢查草率的問題。
作業環境測定及實驗室認證
臺灣《安衛法》第7條規定:雇主對于經主管機關指定的作業場所應依規定實施作業環境測定。指定場所包括中央空調設備建筑室內作業場所、坑內作業場所、顯著發生噪音作業場所、高溫作業場所、粉塵作業場所、鉛作業場所、有機溶劑作業場所、四烷基鉛作業場所、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場所及其他指定之作業場所。
臺灣對作業環境測定的標準及測定人員資格,專門有勞工作業環境測定實施辦法。作業環境測定人員須經訓練及技能檢定合格。臺灣勞委會出版有關如何實施作業環境測定、采樣教材。各種作業環境測定采樣分析方法在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網站可以查詢。目前,臺灣有作業環境測定機構32家,工業衛生實驗室認證機構13家。
目前,臺灣許多指定作業場所,尤其是中小企業未經勞動檢查者多未測定。
臨時、短暫的工作,其作業場所多未實施作業環境測定。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制度
臺灣《安衛法》第7條規定:危險物及有害物應予標示,并注明必要的安全衛生注意事項。應予標示的危險物,系指爆炸性物質、著火性物質(易燃固體、自燃物體、禁水性物質)、氧化性物體、引火性液體、可燃性氣體及其他物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予標示其有害物,系指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特定化學物質,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臺灣的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制度包括如容器標示、危害物質清單、物質安全資料表,擬訂合適可行之通識計劃及對勞工辦理必要的危害物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主管部門委托相關單位辦理咨詢服務,亦有物質安全資料表可查詢。
危險物與有害物的標示及必要的安全衛生注意事項,臺灣勞委會訂有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另為配合危險物與有害物標示的國際化,臺灣加強了危險物與有害物通識規則的訓練外。
目前,臺灣對于混存物的危害性,許多業者因資料難尋未進一步處理。配合國際化整合,臺灣許多部門之間尚待進一步協商。
職業災害通報及統計上報制度
臺灣《安衛法》規定:事業單位發生有死亡或3人以上受傷的重大職業災害應于24小時內上報檢查機構;事業單位對職業災害應調查原因采取防范對策,對指定的事業單位應每月上報。
對職業災害統計,臺灣在2002年修改指定為50人以上的企業,或未滿50人的企業,經指定檢查機構函知者,事業單位仍應辦理職業災害調查分析統計。2004年,臺灣對勞工職業災害上報的事業單位抽樣8 009家,月平均雇用勞工1 396 492人。
臺灣的事業單位對重大職業災害大都會依規定于24小時內上報檢查機構,但對于一般職業災害常有少報現象,以避免檢查機構注意。臺灣上報事業單位仍過少,部分事業單位職業災害調查不切實。
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檢查制度
依臺灣《勞動檢查法》第26條規定:危險性工作場所非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于該場所作業;其中,危險性工作場所需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合格者包括:從事石油產品裂解反應,制造石化基本原料工作場所;制造、處置、使用危險物、有害物的數量達規定數量的工作場所;主管機關指定的建造工程的工作場所。
應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及檢查合格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包括:用異氰酸甲酯、氯化氫、氨、甲醛、過氧化氫、吡啶的原料從事農藥合成的工作場所;用氯酸鹽類、過氯酸鹽類、硝酸鹽類、硫、硫化物、磷化物、木炭粉、金屬粉末及其他原料制造爆竹煙火類物品的爆竹煙火工廠;以化學物質制造爆炸性物品的火藥類制造工作場所。
壓力氣體類壓力容器1日之冷凍能力在150t以上或處理能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工作場所:1m3以上的氧氣、有毒性及可燃性高壓氣體;1m2以上前款以外的高壓氣體;設置傳熱面積在500m2以上的蒸汽鍋爐的工作場所。
另外,建筑物頂樓樓板高度在50m以上的建筑工程;橋墩中心與橋墩中心的距離在50m以上的橋梁工程;采用壓氣施工作業的工程;長度1 000m以上或需開挖15m以上的豎坑的隧道工程;開挖深度達15m以上或地下室為4層以上且開挖面積達500m2的工程;工程中模板支撐高度7m以上,面積達100m2以上,且占該樓層模板支撐面積60%以上的;都須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
臺灣對以上危險性工作場所申請審查檢查件次,2004年統計為389廠次,其中合格者283廠次,不合格者69廠次,審核中37廠次。
臺灣的危險性工作場所未經勞動檢查機構審查或檢查合格,不得使勞工在該場所作業的規定,與國外多采用的自行危害評估規定不同,增加了勞動檢查機構的負擔。
臺灣對于危險性工作場所規定的范圍過大,如蒸汽鍋爐及壓力容器已單體檢查合格尚須辦理危險性工作場所檢查。
許多企業的危險性工作場所危害評估采用交顧問公司辦理的方式,員工參與率不高,使此制度流于形式。
事業單位自護制度
臺灣參考美國VPP制度制訂了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規定凡申請參與自護制度,經自護評鑒委員會評鑒達一定標準,由臺灣勞委會頒發自護單位標志。獎勵包括被推薦參加臺灣推行勞工安全衛生優良單位人員的選拔、申請優先提供技術輔導、優先派員參加訓練及安全衛生活動、法規或相關刊物優先寄送。另財產保險公司派員會同現場評鑒者,通知該公會降低其財產保費率。
經認可為自護單位者,頒發有效期2年的自護單位標志。自護單位標志有效期內,每1年由稽核員實施稽核1次以上,并將稽核結果連同改善計劃或推行計劃執行情況,于次年3月底前函報臺灣勞委會備查。
至2005年10月止,臺灣已有827家事業單位獲得自護單位標志,參加該制度的單位其職業災害發生嚴重度及頻率,均較同類企業低。
臺灣安全衛生自護制度評鑒內容面臨與OSHAS 18001及ILO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整合問題,甚至與ISO9000及ISO14000全面整合問題。保險公司降低其財產保費率過少,缺乏吸引力。
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調查制度
臺灣勞工工作場所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調查由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定期辦理。需要掌握危害環境、勞工暴露等基本資料,作為檢查及輔導的重要參考,也作為研究規劃的基礎。
另外,還有受雇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認知調查、職業危害調查、職業暴露調查等。
由于調查樣本甚多,如受雇者工作環境安全衛生管理狀況認知調查樣本達2萬,且每3年辦理一次,費用頗高。
職業傷病監控系統制度
1985~1994年,臺灣依據勞工保險統計,職業病只有853件。臺灣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從1995年起逐漸建立職業病監控制度,數據多來源自職業病通報系統,整合勞保職業病通報系統,規范健康檢查職業病應通報、勞保職業病健檢通報系統,配合醫療體系鼓勵醫師通報職業病個案,實現有效監控,發揮監視功能。另外,臺灣勞委會積極培育職業病專科醫師,舉辦職業病醫師講習,編訂職業病認定基準。臺灣衛生署亦配合建立職業病專科醫師制度。
由于工作量大,須配合人力比對各項資料,花費許多人力。而且,臺灣醫療體系對職業病多不敢認定,職業病專科醫師仍不足,通報系統尚難全面覆蓋至整體醫療院所。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依安全衛生績效
實績費率
依據臺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保險費的計算,按普通事故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率計算。普通事故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投保薪資的5.5%計算。職業災害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的投保薪資,依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及費率表的規定辦理。但雇用員工達一定人數(目前為70人)以上的投保單位,采用實績費率。即按其前3年職業災害保險給付總額占應繳職業災害保險費總額比例超過80%者,每增加10%加收其適用行業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的5%,并以加收至40%為限;其低于70%者,每減少10%減收其適用行業的職業災害保險費率的5%,每年計算調整其職業災害保險費率。
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費率表,由臺灣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臺灣“行政院”核定,并至少每3年調整一次。普通事故保險費的負擔,采用勞、資、政3方面按20%、70%、10%的比例分擔。職業災害保險費全部由投保單位負擔,但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者依其為外雇船員、職業工人、或自營作業漁民分別由政府補助20%、40%至80%,其余自行負擔。
但對于目前僅雇用員工70人以上的投保單位,臺灣采用實績費率。且許多勞工以職業工人身份投保,實績費率對職業工會無影響。
臺灣勞委會曾于2001年將“安全的工作環境”列為三大主要工作之一,并于2001~2005年的施政計劃中,制訂4年內降低重大職業災害死亡人數40%的目標。
經4年來的努力,重大職業災害勞工死亡人數及千人率均呈連續下降趨勢,2004年為308人,較前4年(1997~2000年)平均死亡人數479人,降低41%,實現2001年所訂4年降災40%的目標,并創歷年最低紀錄,4年來累計減少死亡580人。
另依臺灣勞工保險賠付資料顯示,全產業職業災害千人死亡率(不含交通事故)亦逐年下降。2001年降為0.069,2002年為0.065,2003年為0.05,2004年為0.044。目前,職業災害率及安全衛生水平,已逐漸接近世界先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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