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麥工作環境管理具有對嚴重違反職業安全健康法律法規的企業和個人進行行政處罰的權利。在此之前只有警方和法院才有權收取罰款。這項新舉措于2002年4月1日開始實施。
上一篇:波蘭國家礦山局的安全職能
下一篇:美國阿拉斯加州對因工傷致殘的工人的經濟援助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