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預防重大工傷事故的法案(關于預防重大工傷事故的261/2002號法案以及對于其他法案的修正案和補充)
本法案之規定適用于存有某些危險物品的企業,其目的主要在于減少及消除可能出現之危險對于人類的生命,健康,財產以及環境所造成的影響。本法案之規定以歐盟1996年十二月九日通過的在危險物品環境下防止重大事故的第96/82/EC號決議案為基礎。該法案也稱為SevesoII決議案,于1997年三月生效執行。
本法案不適用于以下場所:
1.軍事建筑和機構。
2.斯洛伐克共和國內政部的建筑和機構。
3.來自于電離射線的危險。
4.危險物品的運輸,包括在該法案適用的企業,建筑以外的臨時貯存和裝卸。
5.在該法案適用的企業,建筑之外以管道的形式運輸的危險物品。
6.對礦物的勘察,調查以及研究。
7.垃圾。
其余的有關職業安全的規章制度保持不變,本法案只涉及到一些對于經營者以及相關實體的的一些額外的,詳細的,特殊的規定。
在本法案中,“企業”指的是在同一經營者管理之下的存有危險物品的整個地區。附件一中所列之物品為危險品。
重大工傷事故指本法案適用之企業在操作過程中失去控制所造成的涉及到一種或幾種危險物品的大泄漏,大爆炸或火災。并且這種事故在企業內部或外部直接或間接地對人類生命,健康,財產或自然環境造成了嚴重的威脅。
每個企業的經營者都應該按照他們各自企業擁有的危險品地總量將自己歸類。其中A類和B類企業不承擔本法案規定之義務。分類結果必須告知本企業注冊所在地的地方官員備案。
企業的經營者負有防止重大工傷事故發生的責任,并負有消除或降低工傷事故有可能導致的損失的責任。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在建設新建筑物或改建已有建筑的時候采取最好的方法。
2.在經營企業以及使用危險物品的過程中遵循有關文件的要求及有關方面的規定。
3.執行并保存必要的文件(風險評定,預防重大工傷事故辦法,安全管理體系及安全報告,緊急計劃以及保護公眾計劃)
4.建立重大工傷事故風險評定體系。
5.采取預防重大工傷事故的必要手段(企業內部的常規控制等)。
6.任命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企業的生產經營并為他們提供必要的培訓和設備。
7.采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8.為相關機構提供必要的合作。
為協調以及執行本法案之規定,企業的經營者必須委派取得相應資質的人員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例如接受過必要的教育和專業培訓并通過考試取得了安全工程師或防止重大工傷事故專家的資格的人。(這些是自2002年7月1日起需要專業認證的新行業)這些人的名單保存在斯洛伐克共和國的環境部。
企業也可以指定企業外部的經環境部授權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或法人來執行該法案規定之工作。
現有企業的業主的責任(現有企業指2002年6月30日之前開始營業的企業或在2002年6月30日之前取得執照,在2003年12月31日之前開始營業的企業):
1.在本法案生效后六個月之內核算本企業擁有的危險品總量并將企業作適當的歸類。
2.在本法案生效后一年之內進行風險預評估。并將企業歸類結果告知有關地方官員。
3.在本法案生效后18個月之內做出防止重大工傷事故的計劃,實施安全管理體系并委派具有資質的安全工程師協調和實施本法案之規定。所委派的安全工程師必須報相應地方官員備案。
4.在本法案生效后三年之內開展風險評定,做出應急計劃,并按照本法案之規定為公眾提供信息以及第一時間援助。與保險公司或其他金融機構簽訂重大工傷事故保險合同。B級企業需要在同一期限內向地方官員提交一份安全報告。
如企業違反本法案之規定,企業的經營者將被處以最高五百萬元的罰款,同時需進行必要的補救措施。
本法案自2002年7月1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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