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在安全工程學領域以及公安消防機構執法實踐中經常會提到火災危險源和火災隱患兩個不同的概念。但是長期以來,人們對火災隱患的定義及其和火災危險源之間的關系并沒有統一的認識。本文試從危險源及火災危險源的定義和分類、火災隱患的定義等幾個方面,分析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隱患之間的聯系和區別。
2 危險源定義和分類
2.1 危險源的定義
在安全工程學領域,危險源的辨識與控制是一門重要的學科,世界上許多國家開展了深入研究。就危險源定義而言,學術界有比較統一的認識,即危險源是各種事故發生的根源,是指可能導致事故從而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等損害的潛在的不安全因素。該定義包括四個方面的涵義:
(1)決定性。事故的發生以危險源的存在為前提,危險源的存在是事故發生的基礎,離開了危險源就不會有事故。
(2)可能性。危險源并不必然導致事故,只有失去控制或控制不足的危險源才可能導致事故。
(3)危害性。危險源一旦轉化為事故,會給生產生活帶來不良影響,還會對人的生命健康、財產安全以及生存環境等造成危害。如果不能造成這些影響和危害,就不能稱之為危險源。
(4)隱蔽性。危險源是潛在的,一般只有當事故發生時才會明確的顯現出來。人們對危險源及其危險性的認識往往是一個不斷總結教訓并逐步完善的過程,對于尚未宣傳認識的現有和新危險源,其控制必然存在隱藏的缺陷。
2.2 危險源分類
從危險源的定義可以看出,危險源是相對于事故而言的,探究危險源的目的是為了更好的防止事故發生。隨著科學的進步,人們對事故發生原因、事故發生過程以及如何防止事故發生不斷提出許多理論進行闡釋,形成了系統性的事故致因理論。根據事故致因理論中的能量意外釋放論,危險源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危險源是事故發生的前提,它是導致事故造成危害的能量主體,并且決定危害的嚴重程度;第二類危害源是第一類危險源導致事故的必要條件,決定了事故發生可能性的大小。兩類危險源的危險性共同決定了危險源的系統危險性。
3 火災危險源
3.1 火災危險源的定義及分類
結合火災事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由危險源的定義、分類及其同事故的關系作進一步推導,可以看出火災危險源屬于安全工程學所稱危險源中的一種,它是以熱能、化學能等能量失去控制釋放(或交換)而造成危害為主要表征的一類危險源。它同樣也可以分為兩類:第一類危險源包括可燃物、火災煙氣及燃燒產生的有毒有害氣體成分;第二類危險源是為了防止火災發生、降低火災危害所采取的措施中存在的缺陷。
3.2 火災危險源的危險性
3.2.1 第一類火災危險源的危險性
可燃物的存在是火災發生的根本原因,沒有可燃物質就不會發生火災。由于可燃物的理化性質不同,其燃燒性能存在較大差別。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確定的可燃物,其火災荷載密度、熱釋放速率、對環境的輻射熱流量等參數相對確定。同時,可燃物燃燒產生的煙氣除溫度會隨時間進度、空間狀態及供氧情況不同而發生較大變化外,其遮光性和毒性也都相對確定。因此可以講,第一類危險源的危險性隨著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可燃物的確定而相對固定。換個角度講,即只要在一定時間和空間內存的一定數量的可燃物,那么火災危險源就永遠存在。
3.2.2 第二類火災危險源的危險性
從理論上進,第二類危險源的危險性可以為零,即約束和限制第一類危險源的各項措施已做到極致,沒有任何缺陷。但在實際生產生活中,上述理想化的情況幾乎是不存在的。約束和限制的各項措施會在危險性認知程度、工程技術水平、管理水平以及人員素質等諸多方面存在不足,而且第二類危險源的危險性可能因各項措施的不同而表現出巨大差異。從火災的發生發展過程看,控制起火措施、火災報警措施、自動滅火措施、防排煙措施、組織人員疏散措施、滅火救援措施以及建筑物結構防災措施等共同構成了火災防治體系,每一個環節在火災過程的不同時段分別起著不同的約束和限制作用。其作用大小和效果影響著第二類危險源危險性程度的高低。
3.3 火災危險源辨識在消防工作中的作用
辨識火災危險源的消防工作中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由于火災危險源是火災發生的基礎,因此準確地辨識火災危險源是有效控制和減少火災危害的前提。建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通過辨識火災危險源,從而可以針對辨識出的火災危險源采取相應措施加以控制,防止火災的發生或擴大;公安消防機構通過對所轄區域內火災危險源進行辨識和評價,可以確定重點監督檢查對象,更合理地分配人力、物力,做好火災預防工作。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建筑物中火災危險源的成因不盡相同,在辨識火災危險源過程中需要人們對照火災危險源的分類加以區分。
4 火災隱患
4.1火災隱患的定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及時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采取措施,限期消除隱患。”但截止到目前,火災隱患尚無統一的定義,存在分分歧的主要觀點有:
(1)火災隱患是指潛在的隨時可能發生火災的不安全因素(禍患),其中可能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以及嚴重政治不良影響的,稱為重大火災隱患。
(2)火災隱患是指在生產、經營、生活中可能引起火災或爆炸危險的不安全因素。
(3)火災隱患是指潛伏著隨時可能發生火災或化學爆炸(或爆炸燃燒)的不安全因素,其中能造成嚴重后果(主要指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以及嚴重政治不良影響)的,稱為重大火災隱患。
(4)《防火手冊》和《消防管理手冊》對火災隱患的定義是指在工業、交通、農業、商業、科研、文化、教育、體育、衛生以及其它社會生活中可能造成火災危害的不安全因素。重大火災隱患是指這種不安全因素的可能性很大,其后果又將是損失大、傷亡大、影響大。
上述觀點雖有共同之處,但各自側重有所不同。筆者通過歸納和分析認為,火災隱患的定義應針對其應用范圍有所區別。在廣泛的消防安全領域,火災隱患可定義為可能導致發生火災或使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認知局限、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此定義根據火災危險源理論推導得出,它體現了火災危險源定義和分類的全部要素,具有普遍意義,可稱其為廣義的火災隱患。而針對公安消防機構執法實踐,火災隱患是指因違反消防法規而導致建(構)筑物或可燃物資可能發生火災或使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管理上的缺陷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此定義可稱其為狹義的火災隱患。定義中建(構)筑物包括其本身和內容物—物資、人員、;可燃物資主要指儲存設施及堆場中的可燃物資。
從火危險源和火災隱患辨析的角度看,狹義的火災隱患具有進一步展開論述的實際價值,故以下所稱火災隱患均指狹義的火災隱患。
4.2 火災隱患在公安消防機構執法實踐中的適用性表現
目前,火災隱患的概念在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執法中使用最為廣泛,其定義是否適應監督執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所提出的火災隱患定義,其適用性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1)法律依據。公安消防機構發現火災隱患,應當依法行使行政執法權力,要求單位、個人立即或限期消除。而什么情況構成火災隱患,不能由公安消防機構或者執法人員根據自己的主觀認知來確定,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否則消防監督管理將存在極大的隨意性。所以在執法實踐中,火災隱患的構成應當是因違反消防法規行為導致產生的不安全因素,當然違反的消防法規是一個廣義的概念。
(2)執法對象。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執法的對象,并不是火災隱患,而是存在火災隱患建(構)筑物或可燃物資的所有者、使用者或管理者。所以定義中提出建(構)筑物及可燃物資的概念指向性更明確,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執法的操作性更強。
(3)監督內容。定義中不僅指出可能導致發生火災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同時也強調可能致使火災危害增大的各類潛在不安全因素,這與公安消防機構實施監督執法的內容具有一致性。
5 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隱患關系
由以上論述可以看出,火災危險源與火災隱患之間存在著許多共通、交叉和包容的地方,同時也具有一些相互獨立的區別之處。
(1)火災危險源的概念范圍比火災隱患大,火災隱患包含在火災危險源之中,是對第一類危險源控制存在缺陷的危險源。
(2)火災危險源的概念主要應用于安全評價領域,其系統性、理論性、科學性更強;火災隱患的概念主要應用于消防監督執法實踐,它具有直接、簡明、通俗的特征。
(3)火災危險源包含了對其辨識、評價和控制上認知程度的不足,而火災隱患只針對已經被人們所認知且普遍認同的客觀規律。
(4)火災隱患源尤其是第一類危險源的存在是一種客觀的狀態,它可以永久地存在,也可以完全的消除,它的存在不一定會導致火災的發生;而火災隱患更多地表現出動態特征,它可能伴隨火災危險源存在而存在,實際中很難完全消除,它的出現會使火災危險源轉變為火災的過程成為必然趨勢,表現為引發火災或者致使火災危害增大。
6 結束語
火災危險源和火災隱患的概念在科學理念研究、公安消防機構監督執法領域都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火災危險源和火災隱患不是同一個概念,它們之間既有聯系也有區別。具體而言,火災危險源的概念范圍比火災隱患大。火災危險源的概念主要應用于安全工程學領域,而火災領域的概念更多的適用于消防監督執法領域。存在火災危險源并不一定導致火災,但當現出火災隱患,火災危險源轉變為火災事故的可能性將大幅度增加。
信息來源:《安全》(責任編輯:趙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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