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 單元式住宅由于其特有的特點而被廣泛發展建設, 絕大多數高層住宅設計均為單元式住宅,《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以下簡稱“高規”) 第6. 1.1. 2 條規定“每個單元設有一個通向屋頂的疏散樓梯,且從第十層起每層相鄰單元設有連通陽臺或凹廊的單元式住宅”可設一個安全出口, 該條實際是做了放寬處理, 也解決了安全疏散問題, 但在實際操作中, 許多建設單位、設計單位反饋了很多情況, 比如連廊的設計所帶來的視線干擾, 安全防范問題, 使部分居室廚房失去自然通風, 直接采光等條件以及同國標住宅設計規范部分規定不一致等, 而同時在消防監督管理中, 經常遇到相鄰單元的連廊陽臺被住戶封堵問題, 造成火災隱患, 給消防監督管理工作帶來困難。因此, 對高層單元式住宅安全疏散設計做進一步研究, 既滿足安全疏散又能合理解決上述實際問題是很有必要的。
在住宅設計方面, 單元式住宅與塔式住宅, 有很多類似的地方, 相比之下, 單元式住宅居住人數較少(一梯一戶或一梯兩戶) , 疏散距離也較短, 如果僅有兩三個單元相連接, 其每層總建筑面積及戶數之和與塔式住宅類似, 那么, 是否可以參照“高規”第6. 1. 1. 1 條對塔式住宅的規定, 在十八層及十八層以下單元式住宅中取消連通陽臺或凹廊的要求, 代之以應設一座防煙樓梯間和消防電梯的要求, 并且限制單元戶數及單元連接數量或單元之間設計為防火墻等辦法。對于十八層以上的單元式住宅, 是否可以參照“高規”第6. 1. 2條規定, 考慮設置剪刀樓梯來滿足安全疏散的要求。
2 安全出口與防火分區的關系問題
安全出口是指保證人員安全疏散的樓梯或直通室外地平面的出口, 包括門洞、樓梯、坡道、走廊及過道等水平和垂直通道。防火分區的劃分是在火災時, 能將火災控制在一定范圍內, 以減少人員傷亡、經濟損失和火災撲救難度。安全出口和防火分區二者有一定的連帶關系, 但嚴格來講, 二者又不屬于同一范疇。“高規”第6. 1. 1 條規定“高層建筑每個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 在實際的設計審核中, 經常會遇到雖滿足每個防火分區不少于兩個安全出口的條件, 但并不一定完全解決安全疏散的問題。例如防火分區內設計一個相對獨立使用區域時, 勢必使其中具有一個實際有效的安全出口, 在滿足袋形走道疏散條件的前提下,其面積可以達到五、六百平方米而且又符合規范要求,但實際可能形成安全疏散方面的極大隱患。另外, 在設計審核中某些特殊部位需要進行防火分隔, 形成一獨立防火分區, 顯然設計兩個安全出口是沒有必要的, 通過以上情況分析, 以防火分區來規定安全出口的數量并不能完全滿足實際設計中安全疏散的需要, 是否可以設想安全出口的設計數量以建筑中一個樓層范圍,或一個樓層內相互獨立的使用區域或管理區域范圍來確定, 同時應符合“高規”關于疏散距離、疏散寬度的規定, 但如何界定安全出口設置數量的區域范圍必須進行大量專題研究論證, 確保安全疏散的實際需要。
3 其它問題
3. 1 “高規”第6. 1. 6 條對躍廊式住宅的疏散距離的規定及其條文解釋有不符之處, 如條文規定疏散距離應從戶門算起, 小樓梯應在戶外, 條文解釋中又出現了小樓梯在戶內的情況。同時,“高規”對躍層式住宅的疏散距離未進行規定, 目前, 躍層式住宅的戶內面積較大(約200 m2) , 應對其疏散距離、疏散戶門及數量, 戶內開敞樓梯對防火分區的影響及防火措施設專項論述。
3. 2 “高規”6. 1. 2. 2 條對剪刀樓梯分隔規定不明確,設計審核中發現剪刀樓梯通至屋面后, 當只有一部通向上層機房時, 將隔墻取消的設計錯誤, 條文中應強調剪刀樓梯之間的隔墻應將兩部樓梯分隔為兩個完全獨立的空間。另外, 隔墻耐火極限也沒有必要降低至1 h。
3. 3 對安全出口的組成應有更加明確的規定, 目前常出現樓層設有兩個安全出口, 但在首層卻合為一個出口的錯誤設計。
3. 4 目前, 各種造型新穎的建筑設計越來越多, 特別是有的建筑墻身與屋面渾然一體, 不具備疏散樓梯通至屋面的條件, 這是不可回避的實際情況, 規范應對其安全疏散問題進行規定。
3. 5 對于疏散通道, 規范中具體規定了樓梯、走道、疏散外門的寬度, 沒有規定樓梯間門的寬度, 應明確樓梯間門寬度應與樓梯寬度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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