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礦難的發生為何就這么難?從20世紀90年代初至今,相關法律法規國家已經出臺了幾十部,但血的教訓仍一再重演,怎不令人憂心忡忡?
誠然,從總體上說,礦難的發生原因是復雜多樣的,既有機械化程度低、安全技術與裝備水平不高、從業人員安全素質低、地質環境惡劣等因素,也有違法開采、違章操作等問題。時至今日,采煤在我國仍屬高危行業,稍微麻痹或松懈就可能導致安全事故的發生。在此種情況下,煤礦安全形勢無疑面臨嚴峻的挑戰。要從根本上遏止礦難高發的態勢,需要多管齊下綜合治理。這里,我想強調的一點是:礦難頻仍一個深層次原因,是礦工勞動權益的維護缺乏工會等組織的強力支撐。
隨著我國經濟轉軌和社會轉型的深入,傳統社會中的權力結構與集團關系被日漸強大的資本力量打破,權利界限或產權關系在重新洗牌,利益格局出現大的調整。而于各個部門和行業特別是一些高危行業中廣泛存在的農民工這一利益群體,在與雇主(包括國有、民營等企業)的利益博弈中始終處于弱勢地位,有時只能被迫接受雇主提出的各種不公正、不合理乃至苛刻的條件。盡管我國為維護勞動者的權益制定了不少法規(如: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了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但還不夠健全,現有法規即使要落到實處,也需要通過一些中介和渠道來進行。筆者非常認同這樣的看法:勞動權益的有效維護在于集體談判的力量。然而,我國目前能夠代表勞動者進行這種集體談判的工會還很弱小,一些工會組織形同虛設,或者只能扮演被動角色,甚至還有淪為雇主利益代理人的。特別是廣大農民工長期沒有組織資源,缺乏利益表達渠道和維護權益的載體。為此,擴展工會組織,吸收農民工入會,建立有效的集體談判機制須盡快提上議事日程。在筆者看來,只有勞動權益的有效維護得到工會等組織的強力支撐,政府有關部門以及各類經濟實體的組織者、管理者才不敢懈怠、不敢因利益驅動而忽視安全生產。比如,大幅度提高礦難死亡補償標準,增加礦難的成本,無疑可以激勵企業進行安全投資。但這一利益訴求在落實過程中并不順暢,甚至在一些地方遭受冷遇或抵觸,這就需要通過代表礦工切身利益的工會等組織堅韌不拔地談判和爭取,僅靠媒體和有識之士的呼吁是不夠的。
有這么一個故事:二戰期間,盟軍急需大量降落傘,但生產廠商所提供的降落傘合格率只能達到99%,1%的不合格產品就意味著成千上萬的戰士可能出師未捷身先死,而且死在自己人手里。為此,軍方多次交涉,可供貨商以各種不可能的理由拒絕提供100%合格率產品。軍方便調整策略,通過仲裁委員會與廠方達成協議,軍方不深究產品的合格率,但廠方交付的降落傘,通過隨機取樣后要由廠方派人從飛機上試跳驗貨。此招一出,降落傘合格率旋即達到100%。陳光武先生最近撰文指出,這個故事為我們治理礦難提供了生命風險成本機制的借鑒。一言以蔽之,無論是礦主還是官員,他們都不下井,當然,也就勿需承擔礦工所要承受的生命風險成本。所以,對井下可能一觸即發的危險渾然不知,有的甚至在礦難征兆顯現時仍麻木不仁。
一個人在與他人共擔生命風險之時,就會像呵護自己生命一樣關愛他人,人的主觀能動性就會充分發揮,不可能就會成為可能。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尋找一種生產者、管理者、經營者生命風險共擔機制,才是我們遏止礦難緊迫而有效的選擇。建立這樣的生命風險共擔機制,有利于管理者和經營者把時間和精力放在安全投入、工傷保險、礦工培訓、消除事故隱患,以及事故責任追究等制度建設上,有利于政府相關部門和企業突破傳統工業模式,積極調整發展戰略,盡快步入集約型的可持續發展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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