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某礦采煤區5月29日早班,陳某與鄭某在井下機巷,相距約10米處分別負責清理皮帶機尾和改支柱。其中鄭某在破碎機附近改支柱時,將清理出的淤煤攉進運轉的鏈扳機上,嫌橫在鏈扳機上的破碎機防飛矸的皮帶防護罩誤事,即招呼距破碎機下口清理運轉的皮帶機機尾淤煤的陳某,協助一起把運轉的破碎機防飛矸皮帶防護罩掀掉便于攉煤,兩人將防護罩掀掉之后,陳某即回到距破碎機下口10米處繼續清理運轉中的皮帶機尾淤煤,鄭某繼續在破碎機傍改支柱。數分鐘后,一塊約200MM見方的矸石從剛掀掉的破碎機防護罩處突然飛出,擊傷在下口10米處清理皮帶機機尾淤煤的陳某頭部右側,至右側顱骨骨折,造成重傷事故。案發后,該礦事故調查組本著 “四不放過”原則進行了認真追查,認定是責任事故,分別對事故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給予了處罰,并通報全礦引以為戒。
案情剖析:
該礦這起典型的當事人圖省事違章作業造成飛矸傷人責任事故案例,充分暴露了該礦基層單位在現場安全制度精細化管理不到位和職工安全自主保安意識淡薄等問題。筆者認為該礦事故處理責任認定準確,對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罰得當。
首先,基層單位安全制度精細化管理不到位。《煤礦安全規程》第630條和《煤礦消災計劃》中都明確規定“清理運輸機機尾附近淤煤時,必須停機閉鎖,掛停電牌,并有專人監護,清理工作完畢后,施工負責人確認無問題,通知有關人員解鎖送電”。該礦采煤區單位早班在安排陳某、鄭某分別在皮帶機和鏈扳機清理淤煤和改支柱作業時,沒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消災計劃》規定,安排專人監護作業先斷電停機再行清理淤煤和改支柱,是造成此次飛矸傷人事故案的主要原因。倘若該礦采煤區嚴格安全制度管理,一方面,執行《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消災計劃》規定,安排專人監護先斷電停機再作業,就能避免安全事故隱患發生;另一方面,嚴格現場管技人員走動式巡查管理,及時發現未斷電停機即清理淤煤和擅自掀開破碎機防飛矸皮帶防護罩違章行為,及時予以糾偏制止,也就不會發生破碎機飛矸傷人事故。
其次,事故責任人安全自主保安意識淡薄。一是陳某和鄭某在早班班前會領取工作任務時,在單位沒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煤礦消災計劃》規定,指派專人監護斷電停機情況下,即默認接受在運轉的運輸機械傍清理淤煤和改支柱作業任務,放棄了《煤礦職工安全手冊》賦予職工的“三大權利”,即有權拒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和在危及人身安全情況下有權停止作業,撤離作業場所的“三大權利”,是造成這次破碎機飛矸傷人安全事故隱患發生的關鍵。二是鄭某嚴重違章作業。在井下機巷破碎機傍改支柱攉淤煤圖省事,主動招呼工友陳某幫自己違章作業,擅自將破碎機防飛矸的皮帶防護罩掀開,是導致這起本不該發生的飛矸傷人事故直接原因。三是傷者陳某安全自主保安意識淡薄。不考慮破碎機防飛矸皮帶防護罩掀去后會造成飛矸傷人安全隱患,即幫助工友鄭某違章掀防飛矸皮帶防護罩,導致飛矸傷己,自食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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