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點:煉焦車間2#焦臺
受害者:煉焦車間操作工
事故經過:2005年10月15日1時30分,煉焦車間2#焦臺不下焦,操作工A停止2#刮板機進行處理。B、C二人協助處理。A在未明確通知B\C二人的情況下啟動刮板機。將B的右腳壓住(此時還未嚴重受傷),A停止刮板機。然而,就在B右還未抽出,1#皮帶工D再次開動刮板機,致使B右腳二次被嚴重擠壓,使右腳五個腳趾部分截除。
事故原因:嚴重違章作業,而造成的重傷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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