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6日,永興縣塘門口鎮塘市煤礦在主平硐暗斜井發生一起較大運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202.5萬元,事故發生后煤礦沒有按規定及時報告事故。
一、事故單位概況
永興縣塘門口鎮塘市煤礦1997年12月投產,為鄉鎮集體企業,實行租賃承包經營。礦井原生產能力2萬噸/年。2007年12月《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郴州市煤礦整頓關閉規劃的復函》(湘政辦函[2007]219號)批準塘市煤礦技改擴能至4萬噸/年。2009年8月6日初步設計通過審查批復,但安全專篇還沒有審查批復。根據《湖南省郴州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全市煤礦整頓關閉兼并重組整合工作的指導意見》(郴政發〔2009〕20號),塘市煤礦計劃重新技改擴能至6萬噸/年。但初步設計及安全專篇均未審查批復。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1、事故發生經過
2010年5月15日23時30分,生產副礦長李萬貴組織召開晚班班前會,當班共有13人上班,安排2個工作面作業:-10m水平北大巷維修工作面和-10m水平二石門維修工作面。
5月16日0時10分,作業人員開始下井,-10m水平北大巷維修工作面作業人員張紅方、張丁良、張國軍、張庚圣等四人推2個空礦車和一個自制的材料車進入平硐,前面是兩個空礦車,后面是材料車。大工張紅方插上鋼絲繩鉤頭和碰頭插銷,告訴絞車司機曹白順:“過了檔,停一下”。運輸工黃和海踩下主平硐暗斜井上變坡處的阻車器,搬開閉鎖檔,材料車和礦車過了閉鎖檔,在過變坡點3米位置停下,張國軍坐在最前一個放了竹筱和工具的礦車里,中間的空礦車坐了張丁良、張紅方、張庚圣和肖水生4人,黃檢朵蹲在最后連接絞車鋼絲繩的材料車上。0時15分,礦車下放了10m余米,材料車碰頭插銷處下鐵板被拉脫,發生脫銷跑車事故。材料車上的黃檢朵馬上跳下材料車。礦車跑到距暗斜井變坡點103m處,張庚圣被拋出,受重傷。在107m處坐在礦車里的張丁良、肖水生、張紅方三個人當場遇難。在125m處,張國軍乘坐的礦車被巷道支護卡住,張國軍右膝蓋擦破,受了輕傷。
2、搶救情況
5月16日0時20分,絞車司機曹白順打電話向值班員曹國輝報告了事故情況。生產副礦長李萬貴接到事故報告后組織機電副礦長張社田、駐礦安監員李軍、值班長林滿財等下井進行事故搶救,并打電話給安全副礦長黃書林,要他叫救護車前來救治。0時25分,張國軍自行從暗斜井走出來。李萬貴等搶救人員下井后把受傷的張庚圣背出井口,送至永興縣中醫院治療;把張丁良、肖水生、張紅方等3名遇難者運出井口。至此搶救工作結束。
三、事故接報核查和上報情況
5月16日0時30分安全副礦長黃書林打電話告訴礦長助理黃亞煤礦發生跑車事故,導致3人死亡2人受傷,接到電話后黃亞向劉桂平報告了事故情況,劉桂平要求煤礦不上報事故情況。
5月16日上午11時,塘門口鎮廣電站站長李元秀接到群眾舉報塘市煤礦發生一起事故的電話后,匯報給分管鎮安全生產的張建軍,張建軍通知分管煤礦安全生產的黃振和鎮企業辦的李和柏、李乙文、劉甲榮等人開會,安排李和柏、李乙文、劉甲榮等3人去塘市煤礦核查舉報情況。李和柏等人于12時到煤礦后向礦長助理黃亞了解情況,黃亞匯報煤礦于16日0時15分發生了一起運輸事故,造成1死2傷,死者為塘門口鎮毛塘村的肖水生,傷者已經送永興縣中醫院救治。劉甲榮和李和柏先后向張建軍電話匯報事故核查情況,并匯報遇難者家屬在煤礦情緒激動,張建軍交代李和柏等人在現場做好穩定工作,同時安排黃振去永興縣中醫院了解傷員情況。
黃振先后在永興縣中醫院和郴州市第一人民醫院了解2名傷者的情況,17時30分黃振和張建軍先后向鎮長曹武南匯報塘市煤礦“1死2傷”事故情況,曹武南要求把事故情況核實準確之后馬上上報,并向塘門口鎮黨委書記谷志文作了匯報。18時30分,黃振在郴州市香雪路約見了煤礦法人代表劉桂平,劉桂平坦白事故造成3死2傷的情況。張建軍接到黃振關于“3死2傷”的事故情況電話后,向谷志文和曹武南作了匯報。谷志文于19時05分召集曹武南、張建軍、何為民、雷震林等鎮領導開會,會議決定成立維穩組、善后處置組、后勤組,張建軍負責將事故情況匯報給縣委辦、政府辦和縣安監局、煤炭局。
19時20分,事故遇難者家屬與煤礦在善后賠償付款方式上產生分歧,家屬方李光斌等人要求去市政府處理,于是組織20余人,乘坐3臺車前往市政府,并將裝有遇難者尸體的120救護車堵在市政府門口,郴州市政府辦將有關群眾上訪情況通知永興縣政府值班室,19時23分永興縣政府向塘門口鎮了解有關情況后,塘門口鎮才匯報事故有關情況和核查情況,并于20時以書面形式匯報事故情況。郴州市政府和永興縣政府在了解群眾上訪情況后,積極做好社會穩定工作,妥善處理了這起非正常群眾上訪事件和善后處理工作。
四、人員傷亡及直接經濟損失
本次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202.5萬元。
五、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直接原因
1、材料車為自制提升容器,其碰頭插銷處下鐵板在礦車下放過程中因焊接質量差、銹蝕嚴重、抗拉強度達不到要求被扯斷,發生脫鉤跑車事故。
2、作業人員違章乘坐礦車,發生跑車事故后造成人員傷亡。
(二)間接原因
1、煤礦無視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安全生產許可證、煤炭生產許可證等相關證照過期,技改工程安全專篇未批復的情況下,違法組織生產和技改。
2、礦長不履職,安全生產管理機構不健全。礦長未履行礦長職責,未參與煤礦安全生產管理;技改期間,技改井與主平硐未實現統一管理,主平硐沒有配備安全副礦長;煤礦由值班長負責現場安全檢查,沒有配備專職安全檢查員。
3、煤礦安全投入不足,礦井提升運輸的設施設備不符合要求。主要絞車道兼做行人道;主平硐暗斜井垂深達到144米,沒有按規定使用機械提人;主平硐暗斜井主提升絞車無深度指示器、緊急制動等安全保護裝置;上部車場未安裝聲光信號裝置;礦車插銷沒有防脫裝置;煤礦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未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自制提升容器(材料車)。
4、制度不執行,提升運輸安全管理混亂。斜井礦車串車提升未使用保險繩;斜井沒有防跑車裝置;煤礦沒有按規定對機電運輸設備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檢修;掛鉤工未認真履職,開車前未確認礦車連接裝置是否完好;絞車司機未確認是否有人違章乘車的情況下啟動絞車。
5、煤礦培訓不到位,安全自保互保能力差。煤礦實際安全生產負責人和機電副礦長不具備煤礦管理人員任職資質;井下作業人員安全素質低下,違章蹬鉤現象嚴重;運輸工兼掛鉤工、信號工未經培訓,無證上崗。
6、安全監督方面存在的問題。(略)
(三)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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