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10月13日晚21時左右,鄒某某與彭某某、劉某某、陳某某、田某某、周某某等多名工人往一輛貨柜車上裝運廢鐵。鄒某某負責駕駛鏟車將廢鐵倒入車廂,周某某等人在地面上將廢鐵裝上鏟車,劉某某、彭某某、陳某某等人負責在貨柜車上平整廢鐵,并將鏟車卸料斗內未倒出的廢鐵清理到車廂內。21時30分左右,鄒某某用鏟車將一鏟斗廢鐵倒入貨柜車后,因鏟斗內仍有一些廢鐵,劉某某、彭某某兩人便進入鏟斗內進行清理。此時,鄒某某駛鏟車往后退,正在貨柜車上的田某某等人見狀,大聲叫“有人,有人”,鏟車仍然向后退,鏟斗向下抖動幾下,鏟斗內的劉某某被摔至地面,彭某某雙手抓住鏟斗邊沿。后鄒某某將鏟車停了下來,現場人員將劉某某扶起,發現劉某某沒有反應,耳朵出血,便將其送往南山醫院搶救。后劉某某因搶救無效,于10月16日晚19時30分左右死亡。
二、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鄒某某在鏟斗內有人的情況下,操作鏟車后退并將鏟斗向下晃動;劉某某、彭某某等人安全意識淡薄,違反安全管理規定進入鏟斗內作業。
間接原因:某金屬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亂:(1)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2)未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3)未配備具備資質的安全管理人員;(4)安全教育培訓不落實,對現場作業人員未按要求開展安全教育培訓,作業人員安全意識薄弱;(5)對分支機構缺乏有效管理,作業現場管理混亂,對作業人員違章操作的行為未及時發現并制止,未及時消除事故隱患。
三、事故責任認定及處理
1、某金屬回收公司安全管理混亂,對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由區安監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2、鄒某某,某回收站實際負責人、鏟車操作員,鄒某某在鏟斗內有人的情況下,操作鏟車后退并將鏟斗向下晃動,導致劉某某從鏟斗中摔落死亡,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其行為涉嫌觸犯刑律,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劉某某,某回收站作業人員,冒險進入鏟車斗中作業,對事故負有直接責任,鑒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進行責任追究。
4、王某某,某金屬回收公司法定代表人兼總經理,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工作職責,未組織制定安全生產責任制等相關制度,未能及時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區安監部門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5、郭某某,某金屬回收公司副總經理,具體負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未認真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對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由某金屬回收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6、任某某,某金屬回收公司再生資源一部經理,負責某回收站的監督管理,對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金屬回收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7、區某,某金屬回收公司再生資源一部職員,具體負責某回收站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對某回收站存在的安全管理問題失察,對事故負有重要責任,由某金屬回收公司依據公司規章制度予以處理。
四、事故教訓
某金屬回收公司應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安全管理職責;制定并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嚴格落實安全教育培訓,切實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加強分支機構的管理,制定切實有效措施,防范類似事故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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