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屬于國家確定的五大高危險行業(礦山、建筑施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之一,國家對其制定了嚴格的項目審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其設立、設計、施工、監理、驗收以及安全評價等方面,國家亦作出了相應的法規規范要求。但在實際工作中,如何科學準確的界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卻是個較為復雜的問題,本文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界定問題提出筆者的思考,以供商榷。
一、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定義
2002年2月1日,國務院發布第344號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明確規定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八大類。
2003年3月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布《危險化學品品名錄》(2002版)。品名錄里錄入的屬危險化學品,未被錄入的則不屬于危險化學品。
2006年9月2日,國家安監總局頒布《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實施辦法》(安全監管總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的建設項目”,即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實行安全許可制度;
2007年4月26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布了《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使用)方案備案工作規則(試行)》(安監總危化[2007]62號),進一步細化和明確了安全許可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
2007年5月29日,國家安監總局發布了《關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和試生產(試用)方案備案工作的意見》(安監總危化[2007]121號),更加明確的規定了《辦法》中所提出的“新建項目”、“改建項目”、“擴建項目”的具體含義。
新建項目,指擬依法設立的企業建設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和現有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生產、儲存活動不同的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的建設項目。
改建項目,指企業對在役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設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術、工藝和改變原設計的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種類及主要裝置(設施、設備)、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的建設項目。
擴建項目,指企業(單位)擬建與現有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或者危險化學品品種相同且生產、儲存裝置(設施)相對獨立的建設項目。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許可法規文件的相繼出臺,對嚴格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起到了很大的法規約束和政策指導作用,對推動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安全許可工作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但在實際工作中,針對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界定問題卻出現了較大的分歧,同一建設項目,有人認為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有人卻認為不是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到底如何科學準確的界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是保證安全許可制度正確有效實施的前提,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分類和界定
根據《辦法》規定,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主要看項目本身是否滿足以下兩個特點:一是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和設施;二是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滿足以上兩個條件中的任何一個即可認為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為了便于區分,我們將建設項目按建設內容劃分為生產項目和儲存項目兩大類。
1、對于儲存類項目,根據《危險化學品品名錄》(2002版),只需判定其儲存物質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即可較為容易的界定建設項目的歸屬;
2、對于生產類項目,因其情況較為復雜,故其歸屬界定亦較為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根據上述第一點,生產的產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不論其原料、中間產品等為何種物質,均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如:甲醇的生產、苯的提純與分離等),此類項目很容易判定;
(2)生產的產品不屬于危險化學品:
①原材料有部分或全部屬于危險化學品,無其他中間產品及副產物。
如:鉬酸銨的生產是由氨氣和鉬反應,原料氨氣屬于危險化學品,而產品鉬酸銨不屬于危險化學品,故其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且其未“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故可判定此類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②原材料中沒有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的副產物屬于危險化學品。
如:用鉬酸銨高溫焙解生產三氧化二鉬,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氣含有氨氣,項目設置氨水池,用水吸收氨氣,產生稀氨水,很明顯本項目并不是“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和設施”,但看似符合“伴有危險化學品產生”的條件,但仔細分析不難看出,這里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氨氣并沒有作為產品用來銷售或作為此生產項目的中間產物,而是直接用水吸收為稀氨水(濃度小于10%),加之屬于危險化學品名錄的氨水濃度一般要求大于10%,故可判定此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而應劃歸冶金類項目。冶金類建設項目大多具有此類特點,生產過程中往往產生如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危險化學品副產物,但不能據此判定其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而應按照冶金類建設項目對待;
③原材料中沒有危險化學品,生產過程中使用到危險化學品。
如:花椒精油生產過程中,使用有機溶劑作為萃取劑,但有機溶劑并不參加化學反應,且為密閉循環使用,故此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還有有的機械加工廠,生產過程中會使用少量溶劑、汽油、漆類物質,也可能涉及電焊,但不能因此就簡單判定其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④產品貌似危險化學品,但并不是危險化學品。
如利用廢舊塑料、橡膠以及廢機油等生產燃料油項目。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易燃液體的閃點值上限為60℃,超過60℃即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范疇。燃料油閃點根據型號不同而有不同,如5號燃料油的閃點要求不低于55℃,而6號燃料油的閃點則要求不低于60℃,具體生產出的產品閃點以實際測試的為準,再進一步判斷是否屬于危險化學品。如果閃點大于60℃,則屬可燃液體,不屬于《條例》中所規定的危險化學品,自然其建設項目亦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反之亦然。類似于燃料油,還有像柴油、潤滑油等高閃點的可燃液體,未錄入《危險化學品品名錄》,其建設項目不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
建設項目是復雜多樣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更是千變萬化,上述僅對安全評價實際工作中常見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界定進行了分類舉例分析。現實中很多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往往是由生產、儲存項目內容共同組成的,若項目中包括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裝置、設施,則不論其生產項目部分如何界定,宜將整個項目界定為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若建設項目涉及內容較多,出現界定困難時,可將容易界定屬于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部分分割出來,單獨進行劃分并進行安全許可。
隨著社會的發展,科技的進步,不斷會有新的危險化學品產生,自然會出現更多的更復雜的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危險化學品本身具有的易燃易爆的危險性,決定了其建設項目與生俱有的高危險性,這也就是國家對其實行嚴格的安全許可程序的根本目的和意義。
總之,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的準確界定有著極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對項目設立的合法性、安全評價的準確性、安監部門監督管理的針對性、企業安全管理的有效性等方面均發揮著重要的指導作用,在實際工作中應根據項目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并不斷總結經驗,將工作向更加科學合理的方向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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