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安全事故時,常常會有如下的心理活動:
(1)大事化小、小事化了,過多強調作業操作失誤而忽視對管理責任的追究。尤其出現工亡事故,常常將責任歸結與工亡者自身的操作問題,而使相應的管理連帶責任疏于追究;
(2)在現場調查取證時,混淆現實事故的真相,修改相應的操作記錄和安全記錄,以便逃避責任追究,下層組織為了保護上層組織的利益而人為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3)出現安全事故時,主要管理者所采取的現場應急救援措施不適宜,而人為使事故擴大化,在進行責任追究時,總會找相應的理由與借口進行責任推諉;
(4)發生安全事故時。通過利用各層面的關系以及不正當的措施來回避事故責任追究;
(5)企業各層級管理存在一定的紕漏,相應的管理文件和安全措施不完善而引發的安全事故,往往是安全執行能力和細節控制能力存在一定的問題,在進行責任追究時常常存在“寫、做、記”不一致的現象,對存在的安全隱患只安排了防范措施而沒有進行實質性的治理,導致一些管理者逃避責任追究;
(6)救援過程中人為違章導致次生事故出現,而輿論導向存在一定的誤區而使違章救援者避免了事故責任追究。
對此,應采取的對策:
(1)在進行安全責任追究時。應及時到現場收集相應的證據,通過望聞問切的方式來保證事故證據充分有效;
(2)對干擾現場取證工作的人員進行責任連帶追究,對隱瞞事故真相的責任者進行相應的嚴肅懲戒,以點帶面來保證責任追究工作的有序開展;
(3)對事故發生的原因必要時可邀請安全專家和技術專家進行現場事故模擬回放分析,以便確認還原事故發生的事實原因,進而進行相應的責任追究;
(4)企業應不定期開展應急事故演練活動,預先對危險源進行評價分析,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應對出現事實事故時,有條不紊地開展救援工作;
(5)安全歸口主管部位和事故責任追究管理部門應本著以人為本、務求實效的原則進行安全責任追究,公平公正地執法,嚴懲事故責任者;同時,應不斷完善監督控制體系。對違紀違法行為一并進行連帶責任追究;
(6)企業應做好普及安全生產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工作,讓企業管理者及員工懂法、知法和守法,出現安全事故及隱瞞安全事故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7)企業對安全工作應實行精細化及細節控制,建立和完善相應的管理體系,以便營造全員參與的安全工作氛圍,及時發現隱患、及時治理隱患、及時改進安全工作存在的問題,確保一方平安;
(8)安全工作應獎懲并重,加大獎懲工作力度,在進行安全責任追究時,企業可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實行事故責任區域連帶和管理連帶制,對安全文件應不定期進行再評價,提高安全文件的時效性和可操作性。確保在實施安全責任追究時做到有法可依。
總之,出現安全事故應本著“四不放過”(對事故的原因沒有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沒有受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舉一反三地不斷吸取事故經驗與教訓,運用聯想思維來落實相應的改進工作。以便不斷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水平,降低事故發生給相關方帶來的不可挽回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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