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8日,歷時三年。跨越兩屆,社會各界廣泛建言的《食品安全法》終于出臺,將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食品衛生法》屆時同時廢止。
從“食品衛生”到“食品安全”,我國的食品管理立法走了艱難的歷程,期間伴隨的是眾多食品安全事故的慘痛經驗教訓。這部法律的出臺。凝聚著眾多專家學者和民眾的智慧和力量,標志著我國食品安全法規體系建設的不斷完善。縱觀整部法律,可謂亮點紛呈,許多長期困擾食品監管的老大難問題得以解決。
亮點一:明確責任,全程監管不留真空
“幾個部門管不了一頭豬,十幾個部門管不了一桌菜”,長期以來,職責不清和權責不明是食品安全監管中存在的最突出問題。因此,在食品安全立法過程中,許多人建議將食品安全問題交一個部門統一監管,以解決食品監管“九龍治水、各管一頭”問題。這種建議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食品生產的鏈條比較長,從農田到餐桌,在現階段沒有哪一個部門能承擔起全程監管之責。在這種情況下,《食品安全法》確立了分段監管與統一協調相結合的原則。《食品安全法》重新明確了各個部門的監管職責,確立了分段監管體制。主要是衛生、農業、質檢、工商和食藥監各司其職。分別負責對食品安全風險的評估、食品標準的制定,對初期農產品,對食品生產環節、食品流通環節和餐飲服務方面的監管,即從原料到產品、從生產到流通、餐飲的全程監管。在此基礎上。設立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加強對各個監管部門監管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溫孚江、辜勝阻表示,這應該是一個剛性機構,真正發揮協調、組織、懲治、監督等職能作用。應當說,這種模式是當前最適合我國的國情的模式,既能解決部門信息無法共享,公共資源浪費。重復執法增加企業經濟負擔的問題,又能在全程監管分段實施的過程中,能鎖定責任,實現無縫對接。
亮點二:加大責罰,強化經營者的社會責任
我國有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食品經營企業近80萬家,這還不包括200多萬家個體工商戶。如此大量的生產經營企業,顯然靠監管部門人盯人是完不成監管的,只有當每一個食品生產經營者真正承擔起應負的責任,主動把住安全關時,我們的食品安全才有保障。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靠法律來建章立制,同時加大罰責,讓企業不敢輕易涉法。為此,食品安全法確立了食品生產經營許可、食品安全信用檔案、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在此基礎上,嚴懲食品安全領域中的違法行為。與現行相關法律相比,食品安全法還明顯加大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將現行的最高處以違法所得5倍的罰款提高為貨值金額10倍的罰款。在民事責任方面,食品安全法突破目前我國民事損害賠償的理念,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還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懲罰性賠償制度的確立,有利于提高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加大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違法成本。與此同時,食品安全法還對監管部門和認證機構人員失職、瀆職的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開除的處分;對縣級以上各監管部門不履行職責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等,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主要責任人應當引咎辭職。
亮點三:重視預防,監管關口前移
食品安全事故一旦發生,嚴重后果將不可逆轉,因此,維護食品安全更重要是預防事故的發生。為此,食品安全法采取了三個措施。將監管關口前移:首先。統一了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品安全標準”不統一、不完整,一直是國內相關法律的技術性軟肋,也是諸多食品安全問題的根源。一方面是未與國際標準接軌,比如食品中是否含有“蘇丹紅”,歐盟標準早就有了明確規定。我們的標準卻“先出事后發布”,標準的預警功能嚴重缺失;另一方面是標準太多、太亂,多種標準形成;中突,既讓守法的企業茫然無措,又讓一些不法企業乘機鉆了空子。為了解決目前一種食品有食品衛生和食品質量兩套標準的問題,食品安全法確立了統一制定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原則。今后,我國只有一套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除此之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強制性標準。其次,確立了安全風險評估制度。將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作為制定食品安全標準和政策的科學依據,已成為許多國家的普遍做法。食品安全法明確規定國家建立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制度,由國務院衛生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實施國家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由國務院衛生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業、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對可能具有較高程度安全風險的食品,應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警示,并予以公布。最后,加強對食品添加劑的管理。“三鹿奶粉”事件的發生,暴露了在食品中添加非法物質與濫用食品添加劑是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頭,《食品安全法》著重加強了對食品添加劑的監管。第四十五條規定食品添加劑只有經過風險評估證明安全可靠,且技術上是確有必要的,方可列入允許使用的范圍。這一定程度上杜絕了類似“三鹿奶粉”的食品添加劑導致的危害。
亮點四:杜絕虛假廣告,明星代育問題食品要問責
社會名人、明星代言會使廣告的效應疊加,增加消費者對產品的信任度,近年來明星代言引發的食品安全問題日益增多,這些明星在拿走數額可觀的代言費、廣告費后,心安理得地把一堆的問題和傷害留給社會和群眾,對此,法律給予了足夠的重視。《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條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第五十五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看來今后,社會名人、明星代言廣告要小心了。否則可能會被法律“雷倒”!
我們期待這一關系民生的法律能得到切實執行,為群眾的食品安全提供一個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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