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是引發安全事故的直接原因。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可能導致重大人身傷亡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事故隱患,加強對重大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對于預防特大安全事故有重要的意義。
2、危險源
2.1、危險源是指一個系統中具有潛在能量和物質釋放危險的、可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或環境破壞的、在一定的觸發因素作用下可轉化為事故的部位、區域、場所、空間、崗位、設備及其位置。
2.2、危險源的實質是具有潛在危險的源點或部位,是爆發事故的源頭,是能量、危險物質集中的核心,是能量從那里傳出來或爆發的地方。
2.3、危險源存在于確定的系統中,不同的系統范圍,危險源的區域也不同。例如,從全國范圍來說,對于危險行業(如石油、化工等)具體的一個企業(如煉油廠)就是一個危險源。而從一個企業系統來說,可能是某個車間、倉庫就是危險源,一個車間系統可能是某臺設備是危險源。
2.4、因此,分析危險源應按系統的不同層次來進行。一般來說,危險源可能存在事故隱患,也可能不存在事故隱患,對于存在事故隱患的危險源一定要及時加以整改,否則隨時都可能導致事故
2.5、危險源應由三個要素構成:潛在危險性、存在條件和觸發因素。危險源的潛在危險性是指一旦觸發事故,可能帶來的危害程度或損失大小,或者說危險源可能釋放的能量強度或危險物質量的大小。
3、重大危險源
3.1、“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六條: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地或者臨時地生產、搬運、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3.2、重大危險源概念的理解
我們也可以將重大危險源(major hazards)理解為超過一定量的危險源。
另外,國外“重大危險設施”的概念。確定重大危險源的核心因素是危險物品的數量是否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所謂臨界量,是指對某種或某類危險物品規定的數量,若單元中的危險物品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該數量,則該單元應定為重大危險源。具體危險物質的臨界量,由危險物品的性質決定。
4、重大事故隱患與重大危險源的概念
事故隱患與危險源不是等同的概念,事故隱患是指作業場所、設備及設施的不安全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它實質是有危險的、不安全的、有缺陷的“狀態”,這種狀態可在人或物上表現出來,如人走路不穩、路面太滑都是導致摔倒致傷的隱患;也可表現在管理的程序、內容或方式上,如檢查不到位、制度的不健全、人員培訓不到位等。
實際中,對事故隱患的控制管理總是與一定的危險源聯系在一起,因為沒有危險的隱患也就談不上要去控制它;而對危險源的控制,實際就是消除其存在的事故隱患或防止其出現事故隱患。所以,在實際中有時不加區別也使用這兩個概念。
5、事故的由來
危險源的存在條件是指危險源所處的物理、化學狀態和約束條件狀態。例如,物質的壓力、溫度、化學穩定性,盛裝壓力容器的堅固性,周圍環境障礙物等情況。觸發因素雖然不屬于危險源的固有屬性,但它是危險源轉化為事故的外因,而且每一類型的危險源都有相應的敏感觸發因素。如易燃、易爆物質,熱能是其敏感的觸發因素,又如壓力容器,壓力升高是其敏感觸發因素。因此,一定的危險源總是與相應的觸發因素相關聯。在觸發因素的作用下,危險源轉化為危險狀態—重大危險源,繼而轉化為事故。
觸發因素可分為人為因素和自然因素。人為因素包括個人因素(如操作失誤、不正確操作、粗心大意、漫不經心、心理因素等)和管理因素(如不正確管理、不正確的訓練、指揮失誤、判斷決策失誤、設計差錯、錯誤安排等)。自然因素是指引起危險源轉化的各種自然條件及其變化。如氣候條件參數(氣溫、氣壓、濕度、風速)變化、雷電、雨雪、地震等。
在觸發因素作用下,事故的成因就很明顯了:
一般危險濤——重大危險源——事故
重大危險源——事故
在過程中,我們為什么要采取措施預防以及預防的具體措施也就很清楚了。
6、事故
事故就是事故是發生在人們的生產、生活活動中的意外事件。事故的含義包括:
6.1、事故是一種發生在人類生產、生活活動中的特殊事件,人類的任何生產、生活活動過程中都可能發生事故。
6.2、事故是一種突然發生的、出乎人們意料的意外事件。由于導致事故發生的原因非常復雜,往往包括許多偶然因素,因而事故的發生具有隨機性質。在一起事故發生之前,人們無法準確地預測什么時候、什么地方、發生什么樣的事故。
6.3、事故是一種迫使進行著的生產、生活活動暫時或永久停止的事件。事故中斷、終止人們正常活動的進行,必然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某種形式的影響。因此,事故是一種違背人們意志的事件,是人們不希望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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