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下稱《規定》從2000年5月1日開始實施,通過對《規定》的學習,對照原來的《電力生產安全規定》(1995年11月14日發布,1996年1月1日實施),談一些學習的感想和體會。
1《規定》修改的背景
1.1國電公司成立并正式運作后不再擁有政府的職能。政府管電的職能劃歸國家經貿委。因此,電力行業的政企從此分開。
1.2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和深化。其具體表現在:
(1)企業進行公司制改組,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2)網廠分開、競價上網,電力市場的建立和試運行。
(3)兩網改造和農網并入電力企業后出現的新問題。
(4)資產重組和以資金為紐帶關系的企業出現而發生的新問題。
(5)以不同資產關系而出現的代管、租用等企業的出現,從而發生的相對問題。
1.3電力市場的建立、形成。如何理順買賣雙方、電網經營與發電企業之間的安全管理關系等新問題。
1.4新興電力的發展、西部大開發和三峽等大型水電工程即將崛起,抽水蓄能電站、核電、風電、燃汽-蒸汽聯合循環等新型電力企業的出現。
1.5電力行業改革開放后新的管理模式的引進和消化與傳統管理的沖突問題。
基于以上的新情況、新問題,原制訂的“規定”顯然已不適應電力發展的需要,而且有些提法和做法滯后于發展中的形勢、甚至阻礙電力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因此必須進行修訂。
2修改后《規定》的特色
2.1章節進行了大范圍的調整和充實,次序根據其重要性重新進行了編排。修訂后的《規定》調整為十四章112條,其中第九、十、十一、十四章為新增加的內容。其余章節除做文字增刪調整外,基本上保持、保留了原來的行文和指導思想。
2.2關鍵用字作了調整,管理范圍隨之擴大。原“規定”過重于“電力生產”,因此面較窄,且在“規定”的某些章節中操作規程過細,顯然不分地域和環境強求統一性。新頒的《規定》結合目前電力行業新形勢,增加了新的內容,融入了新的內涵,管理的范圍擴大,界定面也相對較為清晰。
2.3《規定》充分顯示了靈活性、原則性。針對我國幅員遼闊,南北、東西地域跨度大,經濟發展不平衡,氣候條件迥異等客觀實際情況,《規定》在有的章節中只提原則要求,而不象原“規定”強求細節,充分顯示了靈活性和實用性。有的把權限下放至國電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由分公司和子公司根據《規定》的原則要求再來制訂具體的細則和規定。因此具有強大的生命力,其操作性和實際效果將會更好。如第23、26、29、110條等規定。
2.4《規定》中融入了一些新的安全管理方法和國家有關法規內容。安全性評價、危險點控制(第59和61條)是安全管理的新方法、新趨勢,而且效果較好,《規定》中融入了進去。強化安全生產的現場管理,對施工作業和外包臨時工作業,采用現場安全交底制度(第33、102條),從而避免以包代管的問題。對廢止了企業辦學后的員工在職培訓,強調了職業培訓中的安全技術課的設置要求(第54條)。針對塵肺病等職業病的防治工作要求,勞動保護上從抓“兩措”入手(第38條)進行要求。在外包工程和臨時工的管理中充分體現了《勞動法》中的有關規定要求,且在《規定》的103條第二款專門進行了規定。
2.5《規定》考慮了電力行業改革過程中時間上的過渡和合理銜接的問題。如第74條對縣級供電企業納入公司系統后的新問題,在時空上對安全管理需要有一個適應過程和改造過程,因此《規定》對3種不同情況分別加以區分對待。
2.6《規定》刪除了一些不適應形勢和實際執行效果不好的提法和用詞。如“安全監察”改為“安全監督”。一字之差其職能、職權就不一樣,前者有政府職能,后者只有行業職能,其性質完全兩樣,而且行業還必須接受政府的監察。如在安全責任制中廢除了“齊抓共管”的提法,改為各負其責、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安全生產逐級負責制的分層次管理原則(第17、18條之內容)。如在安全生產的獎懲上不再提“重獎重罰”的處理原則,改為“以責論處”和“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經濟處罰相結合的原則”,體現獎懲是手段,教育是目的,達到獎懲的最佳效果,解決了以前隨意性大和以權代法的問題,從而也體現了以法管理的思想(第104、105條)。如原對運行人員采用“傾斜政策”來穩定隊伍,由于近幾年已完全推行崗位工資制,福利分房等政策性問題已不存在,加之目前運行崗位的條件較好,勞動強度明顯減輕等實際情況,有爭著“上運行”的趨勢,因此,《規定》中類似的提法已經取消。
2.7《規定》有一定的前瞻性。根據起草《規定》的權威人士明示,《規定》將在今后的5年內適用。因此,電力企業應在《規定》實施后,及時檢查、調整、制訂與此《規定》有關的企業法規,盡快與《規定》相銜接。
3《規定》的地位和作用
3.1地位:《規定》在安全生產上是電力系統綱領性的行業法規,是母規,具有強制性、權威性和嚴肅性。為此,凡與電力系統安全生產相對應的標準、規程等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隨著《規定》的實施均將作調整和修訂,充分體現其完整性、統一性和規范化的要求。
3.2作用:《規定》是規范電力行業安全管理和電力企業安全生產的行業強制性法規,是使電力企業達到經濟、高效的生產經營目標,起到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達到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保證國家和投資者資產免遭損失的作用。
4《規定》中存在的一些不足
4.1歷史的痕跡極為明顯和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規定》是在電力改革深化過程中出臺的,兩種思想(即保守和改革)的沖撞勢必存在,《規定》是一個中和產物。就國電公司進入世界500強,實現“兩型兩化”戰略目標,WTO的來臨,安全管理如何與國際接軌而言,盡管《規定》中有了諸如“安全性評價”、“危險點控制”等新的方法,但尚未考慮到如何與OHSMS、ISO-14000等標準接軌的問題,缺乏超前、創新的思路,前瞻性明顯不夠。
4.2行業管理和政府管理的界面和銜接尚不明確。政企分開后,電力行業作為企業存在,如何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察,在《規定》中沒有提到。因此,還沒有跳出原來電力安全管理的圈子,就政府如何對電力行業安全管理進行溝通,顯得蒼白無力。
4.3依法管理的思想不夠堅決。從電力系統的事故案例中不難發現,絕大多數的事故是違規、違章、違紀所造成的。如何以法制的手段有效控制事故,減少事故,《規定》顯然不夠充實,也是《規定》的軟弱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