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廠長只重生產,不抓安全,結果企業發生火災,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沒想到追究責任時,卻有領導站出來為之說情。說廠長這樣做是為企業,又不是為個人。
筆者認為,這種因“公”無罪論要不得,這個情說不得。一是,安全生產法是指導企業安全生產的根本方針,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動搖。如果找個借口就可以置法律法規于不顧,這個法還有何力量?成了兒戲的法怎么保證企業的安全生產?二是,職工的生命都沒有了保障,經濟效益又從何談起?三是,不是為了個人就可以違法,違了法也情有可原,這樣做會大大淡化人們的法制意識,模糊職工的安全生產觀念,使人是非不分,助長不法行為和違章作業的增多。四是,時至今日,一些企業始終把安全生產不當回事,和說情的“保護傘”不無關系,認為違法生產可以減少安全投資,沒出事還能落個經濟效益、政績顯著之美名和實惠,萬一出了事,則有領導兜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何樂而不為呢?
由此可見,因“公”無罪論,對于企業來說,不是愛而是害;對于國家和職工來說更是一種災難。況且,替小集團謀利益,實質上是為了個人撈好處,這哪里是為“公”呢?所以筆者認為,說情是喪失原則的表現,是一種不正之風,應當堅決剎住。有法可依,執法必嚴,這才是真正的有情。也只有如此,才能保證職工的生命安全,家庭的幸福,社會的穩定,生產的持續發展。(李旭)
摘自《中國安全生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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