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已于今年4月26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對民用爆炸物品的生產、銷售和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儲存、法律責任等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為規范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那么,運輸和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注意哪些問題呢?
一、運輸民用爆炸物品,收貨單位應當向運達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出申請,
并提交包括下列內容的材料:(1)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銷售企業、使用單位以及進出口單位分別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銷售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購買許可證》或者進出口批準證明;(2)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3)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4)運輸時間、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
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應當載明收貨單位、銷售企業、承運人、一次性運輸有效期限、起始地點、運輸路線、經停地點,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
二、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憑《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按照許可的品種、數量運輸。
三、經由道路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攜帶《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2)民用爆炸物品的裝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車廂內不得載人;(3)運輸車輛安全技術狀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準的要求,并按照規定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4)運輸民營包裝物品的車輛應當保持安全車速;(5)按照規定的路線行駛,途中經停應當有專人看守,并遠離建筑設施和人口稠密的地方,不得在許可以外的地點經停;(6)按照安全操作規程裝卸民用爆炸物品,并在裝卸現場設置警戒,禁止無關人員進入;(7)出現危險情況立即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四、民用爆炸物品運達目的地,收貨單位應當進行驗收后在《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上簽注,并在3日內將《民用爆炸物品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機關核銷。
五、禁止攜帶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進入公共場所。禁止郵寄民用爆炸物品,禁止在托運的貨物、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民用爆炸物品。
六、民用爆炸物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內,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技術防范設施。
七、儲存民用爆炸物品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建立出入庫檢查、登記制度,收存和發放民用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做到賬目清晰,賬物相符;(2)儲存的民用爆炸物品數量不得超過儲存設計容量,對性質相抵觸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須分庫儲存,嚴禁在庫房內存放其他物品;(3)專用倉庫應當指定專人管理、看護,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倉庫區內吸煙和用火,嚴禁把其他容易引起燃燒、爆炸的物品帶入倉庫區內,嚴禁在庫房內住宿和進行其他活動;(4)民用爆炸物品丟失、被盜、被搶,應當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
八、在爆破作業現場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應當具備臨時存放民用爆炸物品的條件,并設專人管理、看護,不得在不具備安全存放條件的場所存放民用爆炸物品。
九、民用爆炸物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應當及時清理出庫,并予以銷毀。銷毀前應當登記造冊,提出銷毀實施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組織監督銷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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