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一些企業在部署落實消防安全工作時,形成自上而下,層層簽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的模式。應該說,這是增強企業領導的責任意識,把消防安全落到實處的一種必要手段,保證了企業高標準、嚴要求地實現預定目標。
然而,有些消防安全重點企業在簽過責任狀后,將之束之高閣,成了一紙空文。
“消防”包含了“消”與“防”兩方面的內容,重點是“防”,總有人心存僥幸,認為自己企業不可能發生火災。實際上,只要隱患存在,又不思整改,火災就有可能隨時發生,這就是“隱患險于明火、防范勝于救災”的道理。
筆者希望,那些消防安全責任制不落實、單位職工消防意識淡薄、存在嚴重火災隱患的企業,應建立完善的監督制約機制,拋棄“應付”觀念,盡量消除火災隱患。上級指導部門在檢查消防安全時,要對照責任狀經常給予這些企業或個人敲敲警鐘,出了事故一定要嚴查。
只有這樣,才能使簽訂了消防安全目標責任狀的企業或個人依約行事,把責任落實,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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