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要及調查簡況
1.1 事故概要
2004年12月12日,廣東XXX公司所屬沙石料運輸船“博石機038”輪,在嘉興港海鹽縣澉浦鎮長山閘附近岸邊靠泊卸黃沙時擱淺,導致船舶貨艙底部破損進水沉沒,12名船員獲救。直接經濟損失160萬人民幣。
1.2 調查簡況
事故發生后,嘉興海事局成立了事故調查小組,依法開展了調查工作。調查針對人、船、氣象、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對相關人員進行了詢問,制作筆錄5份,現場勘察記錄1份,并通過惠州海事局收集到了“博石機038”輪國籍證書、檢驗證書簿等材料。航海日志和工作日志以及海圖等資料因船舶沉沒無法取得。調查過程中,許XX(無證船長)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海事報告書,拒絕接受事故調查人員的調查,在未提供家庭住址的情況下擅自返鄉。后調查人員與其本人電話取得聯系,要求他前來接受調查,他聲稱自己并沒有在“博石機038”輪上履行船長職務,也不會到嘉興海事局來接受調查,調查人員要求他提供住址以便前往調查,他拒絕提供。調查人員試圖通過船舶經營人取得該船長的相關資料,船舶經營人未能提供。
通過調查,已基本查清了該船發生事故當時在船人員和貨物裝載情況、船舶建造檢驗與登記、船舶管理、海況氣象、事故發生的經過等方面的情況。
2.當事船舶、船員及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簡況
2.1船舶情況
船 名:博石機038
呼 號:BXND
船籍港:惠州
船舶種類:沙石料運輸船(帶自卸設備)
船舶登記號:090404000246
初次登記號:090402000455
登記航區:內河A級
總噸:1574
凈噸:881
主機功率:700千瓦
貨艙數量:2
船長:69.80米
船寬:14.80米
型深:4.80米
建造日期:2002.09.16
建造地點:浙江溫嶺礁山船廠
該船所有權取得日期是2004年5月25日,船舶登記證書取得日期是2004年 12月6日,所有內河證書均在有效期內。
2.2船員情況
船上共有船員12名,許XX(船長,無證),顏XX(輪機長,持內河輪
機長適任證書),鄭XX(大副,持沿海3000總噸以下船長適任證書),郭XX(大管輪,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輪適任證書),梁XX(二副,持內河二副適任證書),許XX(二管輪,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輪適任證書),陳XX(水手,持沿海值班水手適任證書),黎XX、唐XX、顧XX、吳XX、江XX等五名水手無證。所有船員適任證書均在本次事故中隨船沉沒。
2.3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簡況
該船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均為廣東XXX公司,船舶共有情況:廣東XXX公司1%股份,王XX99%股份。公司成立于2004年4月19日,注冊資金30萬人民幣,經營范圍為水上貨運,法人代表吳XX,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413221002454,發照機關為博羅縣工商行政管理局。
3.事故經過
3.1 氣象及海況
事故當時,海面有濃霧,東北風4-5級,陣風6級,漲潮流向正西,流速4-5節。
3.2 裝載情況
事故當時,“博石機038”輪載有約2000噸黃沙,前后吃水3.30米/3.30米。
3.3 事故經過
2004年12月12日0400時,“博石機038”輪裝載約2500噸黃沙由舟山小洋貓沙頭開航,于當天1630時抵達嘉興港海鹽港區澉浦水域拋錨。1930時起錨,航行至海鹽縣澉浦鎮長山閘附近,由許XX(船長,無證)指揮,拋右錨、頂車,船首頂靠岸壁。2100時開始使用自卸設備卸黃沙上岸。2200時在漲潮流作用下,船失控向西漂移擱淺,2220時船長命令往海里拋沙,試圖使船起浮,在船員拋沙脫淺自救的過程中,船繼續漂移,并于2230時中部貨艙底部破損進水,船體開始右傾, 2300時船體右傾約60度,12名船員棄船乘救生艇上岸,13日0020時船舶沉沒,高潮時船艏和駕駛臺部分露出水面。
4.搜救簡況
2004年12月12日2237時,嘉興海事局值班室接到林X報警電話,稱錢塘江口長山閘錨地附近有船擱淺,具體情況不清楚,請求海事局救援。2245時執法車由陸路前往出事海岸,2250時,海事局巡邏艇“海巡1111”離泊前往出事海域。2303時值班室與事故船船員取得聯系,獲悉事故船已經大量進水,船體右傾約60度,馬上就要沉沒,船上所有12名船員已棄船上岸。由于濃霧天氣的影響,加上路途較遠,13日0135時應急人員抵達現場,確認事故船已經于13日0020時前后沉沒,事故水域沒有溢油現象。執法人員安置獲救船員并著手開展事故調查工作。
5.損失情況
本起擱淺事故造成船舶進水沉沒,未造成人員傷亡,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
6.原因分析與結論
本起事故發生水域既非碼頭也沒有任何可供船舶系岸的設施,水淺流急,不具備船舶安全靠泊的條件。“博石機038”輪船長許XX(無證)在其本人和大部分船員無適任證書的情況下,駕駛船舶超航區航行,擅自操縱船舶頂車靠泊不具備安全靠泊條件的岸壁卸貨,致使漲潮時船舶在強大的橫流的沖擊下失控,直接導致擱淺沉沒事故的發生。
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管理混亂,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且明知“博石機038”輪本航次航行和靠泊所在水域已超出該船的適航航區范圍,仍然指令該船從事超航區非法營運,是導致擱淺事故發生的間接原因。
綜上所述,“博石機038”輪船長許XX(無證)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擅自操縱船舶頂車靠泊不具備安全靠泊條件的岸壁卸貨,及船舶不適航(船舶超航區航行)是事故的主要原因。本起事故為人為責任事故,事故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構成大事故。因此,這是一起人為責任大事故。
7.責任分析
“博石機038”輪應對本起事故負全部責任。許XX(船長,無證)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擅自操縱船舶頂車靠泊不具備安全靠泊條件的岸壁卸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之規定,許XX是事故的全部責任人。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最低配員規則》第十五條之規定,對事故負有管理責任。
8.當事責任人處理建議
8.1 “博石機038”輪船長許XX(無證)擅自操縱船舶頂車靠泊不具備安全靠泊條件的岸壁卸貨,影響了船舶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全,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和第三款第十四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船長許XX罰款人民幣1000元的行政處罰。
8.2船長許XX(無證)的上述行為造成了“博石機038”輪擱淺沉沒,直接經濟損失160萬元的海上交通大事故,是事故的全部責任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之規定,應給予船長許XX扣留船員職務證書24個月或吊銷船員職務證書的行政處罰,但因當事人無船員職務證書,無法給予處罰。
8.3 “博石機038”輪超過核定航區航行,發生了本起擱淺沉船事故,但未影響其他船舶、設施航行、停泊和作業安全。建議依法不予處罰。
8.4“博石機038”輪船員共有12人,其中,許XX(船長),水手黎XX、
唐XX、顧XX、吳XX、江XX等六人均無證,鄭XX(大副,持沿海3000總噸以下船長適任證書),郭XX(大管輪,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輪適任證書),許XX(二管輪,持沿海750千瓦以下大管輪適任證書),陳XX(水手,持沿海值班水手適任證書),所持證書與該船舶航區不符,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九條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二項之規定,建議對許XX,水手黎XX、唐XX、顧XX、吳XX、江XX等六人分別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三十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建議給予鄭XX、郭XX、許XX、陳XX各罰款人民幣2000元的行政處罰;對聘用單位即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
8.5“博石機038”輪未按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配備船員擅自航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的規定,建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一項之規定,給予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以及第二款第五項之規定,給予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0元的行政處罰。合計給予罰款20000元的行政處罰。
8.6“博石機038”輪在發生海上交通事故后,未按規定的時間向海事管理機構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許XX(船長,無證)拒絕接受海事管理機構的事故調查,該行為違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依照《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和第六項之規定,建議給予船長許XX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廣東XXX公司處以警告。
9.教訓及安全管理建議
9.1教訓
從本起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看,船舶不適航,船員不適任,船長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擅自操縱船舶頂車靠泊不具備安全靠泊條件的岸壁卸貨等,導致了擱淺沉船事故的發生,給船公司蒙受巨大損失。從船舶所有人/經營人管理層面看,公司管理混亂,不遵章守法,為追求利潤最大化,未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指令船舶從事超航區非法營運,間接地導致了擱淺事故的發生,最終得不償失。內河船和沿海船舶之間有不同的檢驗標準,對船舶結構和性能等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持有有效內河船舶證書的船舶,航行到沿海水域就處在了不適航狀態,極易導致事故發生。從船員層面看,船員未持有有效適任證書上船服務,既違反了船員管理條例,又影響了船舶安全和自身的生命安全。由于未持有有效適任證書的船員沒有通過相應的安全知識、操作技能和法律法規等的考試培訓,普遍存在安全意識差,操作技能差,過分依賴主觀判斷操作船舶,不遵守有關海上交通安全的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等問題,相對容易導致水上交通事故的發生。本起事故的責任人船長許XX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幸虧事故發生后,船員有足夠的時間逃生,否則后果不堪設想。
9.2安全管理建議
為吸取本起事故教訓,特提出以下安全管理建議:
9.2.1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提高安全管理意識,遵紀守法,規范經營,不安排船舶超航區營運,按照標準定額配備足以保證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員,保持營運船舶的適航性。
9.2.2船長應加強對船舶的安全管理,船長有責任保證所有在船服務人員適任保證船舶適航后才可開航。船長應遵章守法,不擅自穿越禁航水域或靠泊非指定的不安全設施、岸壁等,嘉興海事局轄區水域水文條件較差,尤其應當重視。
9.2.3船舶所有人/經營人應以本起事故引以為戒,加強公司內部管理,加強管理人員和船員的安全意識和遵章守法意識教育,避免類似事故發生。
10.報告形成日期:2005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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