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2003年12月19日6時45分,正發煤礦東立井第五立井距下馬頭門約10米處電纜發生起火。當班班長劉國富立即報告主管東井的副礦長楊佳榮和柳電工。約8時20分,副礦長楊佳榮下到第五立井時發現,立井中的電纜及電纜的護套塑料管已經被燒了10余米。楊佳榮立即返回井面,安排人員放下8個裝滿10Kg水的水壺和2個滅火器放下井進行直接滅火。放到第四水平后,由唐億春等人將水沿塑料管導入著火區滅火,火勢小了一些。然后由唐億春和齊春林坐吊簍拿滅器對火區進行滅火,用完了滅火干粉,沒有將火滅掉。見此情況后,楊佳榮安排現場滅火人員到第三水平用吊簍裝水下放到第四水平,從第五立井口直接用水灌火區,一直工作到14時,明火被撲滅。唐億春和齊春林升井,柳電工留在井下觀察。
15時-16時,壓負荷停電。
16時來電,晚班的作業人員下井發現著火區又燒了起來。副礦長楊佳榮安排唐億春和生產班的譚衛平、林建華、陳金美繼續滅火。16時-18時,滅火人員兩人輪流,坐吊簍到火區用水壺直接用水淬火,火勢得到控制。
18時-19時,壓負荷停電。
19時來電,輪到林建華和陳金美下去滅火。他們倆人坐吊簍到了火區進行滅火。約19時15分,絞車工發現情況不對,立即將吊簍提上,結果發現吊簍的掛鉤已經被燒斷,吊簍已經掉到第五立井井底。
二、事故原因
1、事故的直接原因:
(1)安全設施不合格。供電系統沒有安設檢漏、接地、過流保裝置,電路發生故障時產生電纜起火;井下使用非阻燃電纜和塑料管護套,電纜起火時造成災害擴大。
(2)沒有制訂滅火的安全措施,管理人員盲目組織直接滅火,作業人員違章操作。
2、事故的間接原因
(1)沒有認真執行上級有關管理部門停產整頓的安全生產指令,沒有取得新的采礦許可證和煤炭生產許可證,違規組織生產。
(2)安全投入不到位。供電系統不合格,沒有按規定對供電系統設置檢漏、接地、過流保裝置;沒有按規定使用礦用阻燃電纜;東立井第一水平至第五水平沒有形成雙安全出口,事故發生后,造成搶險人員沒有逃生的通道。
(3)沒有及時如實上報事故,沒有與礦山救護隊簽訂救護協議,沒有請礦山救護隊進行直接滅火,滅火人員盲目操作。
(4)工人搶險作業時,沒有安全管理人員現場指揮,不能及時發現災變采取新的滅火措施,有效避免事故發生。
(5)安全教育培不到位,作業人員沒有培訓上崗,安全知識缺乏,沒有識別災害和危險的能力,冒險違章作業,安全自保能力差。
下一篇:氧氣瓶減壓器著火燒毀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