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凌晨7時許,位于新疆庫爾勒市交通西路的唐明房產綜合樓施工工地發生特大火災。火災燒毀五部東芝牌自動扶梯,燒毀部分室內裝修,過火面積達1799平方米,直接財產損失400余萬元,未造成人員傷亡。
一、基本情況
1.單位基本情況
唐明房產綜合樓于2001年8月開工修建,2003年8月土建工程施工完畢,同年10月開始內部裝修,火災前正處于室內裝修基本完成并即將投入使用階段。發生火災的部分位于綜合樓東側酒店部分,主體4層,局部5層,高21米,建筑面積11582平方米,各樓層使用性質為:一層為商業店鋪,二層為餐飲,三、四層為歌舞KTV包廂及客房,最東面設有自動扶梯間,外墻為12毫米厚的鋼化玻璃。
2.基礎消防設施情況
唐明房產綜合樓設計有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淋滅火系統、防排煙系統和室內消防栓系統。起火前,整座大樓的消防工程尚未投入使用。距離綜合樓400米范圍內有2個市政地下消防栓。
二、起火經過及撲救情況
1.起火經過
3月16日7時30分左右,臨時居住在四層工地的工人彭某起床做飯時,發現房間物頂通風口有煙氣竄出。彭即告知其丈夫鄧某及工地保管員張某,張、鄧二人隨即巡查,發現四層東側樓梯間內有煙氣竄出,二人馬上叫醒其他員工撲救,隨后張某使用手機撥打“119”報警;同時,在三層進行施工的工人蒲某也聽見東側樓梯間內有木板掉落的聲音,他透過三層門洞封堵的中纖板縫隙(三層樓梯間通往室內的門洞用中纖板封堵),看到樓梯間上部向下掉火塊,隨即向消防隊報警。
7時58分,巴州消防支隊指揮中心接到張某報警后,先后調集一、二、三中隊及石油公司專職消防隊10輛消防車、77名指戰員趕赴現場。經過奮力撲救,11時40分將大火徹底撲滅。
三、起火部位、起火點認定
1.多種痕跡顯示最先起火部位位于三層至四層樓梯間。
水泥墻皮剝落痕跡。三至四層樓梯間的東側墻面上,距地面0.8米和3.2米分別設有兩個相同規格的塑鋼窗戶,窗戶外側與自動扶梯間相連通。現場堪查發現,樓梯間內側墻面木質裝修全部炭化掉落,墻面水泥抹灰層剝落,墻體加氣塊外露;而對應扶梯間一側的水泥灰層尚未剝落,表明火勢由樓梯間向扶梯間蔓延所致。
木材炭化痕跡。三層樓梯間西側墻面上的木質裝修材料,正對樓梯鐵藝扶手處(相距1.5米)炭化較重,向兩側炭化程度逐漸減輕,顯示樓梯鐵藝扶手處先起火,通過熱輻射作用首先將距離較近的木質裝修材料烤燃。
炭化物塌落層次。三層至四層北樓梯段踏步上掉落有大量的水泥抹灰和木質炭化物,此部位灰層厚度最厚,達25厘米。層次:地面 吊頂紙面石膏板 木質炭化物 水泥抹灰片,顯示該部位呈高位燃燒痕跡。
金屬變形痕跡。三至四層樓梯間南樓梯段鐵藝扶手受到高溫作用嚴重扭曲變形,鐵藝扶梯由焊接處斷開,其上端掉落至北樓梯段踏步處,其他部位鐵藝扶手保持原樣;顯示該部位受高溫作用較長。
地磚炸裂痕跡。三至四層樓梯間南樓梯段大理石地磚靠鐵藝扶手處嚴重炸裂,地磚翹起。其他部位無此痕跡,顯示該部位受高溫作用時間較長。
2.最早發現起火的多名民工均指認最早發現冒煙起火部位位于三層至四層樓梯處。
綜合物證、人證等一系列證據,認定起火部位位于三層至四層樓梯間,起火點位于樓梯間鐵藝扶手上部。
四、火災原因認定
通過對80余人次的調查詢問、現場堪查、技術鑒定并通過模擬實驗,認定火災原因如下:
1.排除遺留火種因素
經調查,當天進入東側樓梯間的鄧某等5人證實,未發現有人在樓梯間吸煙;起火部位地面未堆放木屑、鋸末等疏松可燃雜物;現場堪查未發現地面陰燃燃燒痕跡。因此,排除遺留火種起火因素。
2.排除現場施工作業引發火災因素
經調查,負責樓梯間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從3月6日起因工程缺料一直處于停工狀態,未在樓梯間內進行施工作業,現場堪查未發現施工工具和設備。因此,排除施工作業引發火災因素。
3.排除放火因素
經調查,甲方和乙方之間無矛盾激化現象,工人之間及工人和承包方之間也無矛盾激化現象。起火前,二、三層均有人進行施工,未發現有人進入現場或聽見異常響動;現場堪查未發現有可疑盛裝容器及助燃物。現場殘留物經新疆分析測試中心氣質聯用分析,未分析有易燃液體成分。因此,排除放火因素。
4.排除自燃起火因素
經調查,起火部位處無自燃性物品,現場不具備自燃條件,故排除自燃起火因素。
5.認定白熾燈泡烤燃附近木質材料引發火災的依據
經調查,起火樓梯間墻面、吊頂安裝的固定電氣線路未通電使用。樓梯間只有一條臨時線路接有2只200W白熾燈泡,供施工方照明使用。該線路(2根為2.5平方毫米單股銅芯線)由四層北側走廊臨時配電箱引出,沿地面敷設至樓梯間懸掛于鐵藝扶手之間與白熾燈泡連接。其中三層至四層北樓梯段踏步中部鐵藝扶手上方安裝有一只200W白熾燈泡。裝修工鄧某3月15日當天搬運工料從該樓梯間經過,發現燈泡不亮,于中午15時許更換一只200W白熾燈泡繼續使用。
經調查證實,三層至四層樓梯間用厚約4厘米、寬約20厘米木板搭建操作臺支架(木板位置與鄧某指認的燈泡及現場遺留帶有熔珠的燈線位置一致)。經詢問鄧某,他在北樓梯段中部將更換下來的燈泡,隨手放在腳下踏步處(現場堪查在第六踏步處找到此燈泡殘片);從鄧某更換燈泡時的高度比對,燈泡位置與此處搭建的木質操作臺臨近(操作臺上鋪有木板、中纖板)。
經現場勘察,在三層至四層北樓梯段提取白熾燈泡殘片,該燈頭殘余的引線端頭(多股銅線)上有熔痕,燈泡玻璃燈芯柱尖端變色發黑,導絲有斷痕(導絲材料為鍍鎳鐵絲,熔點1500攝氏度以上,只有當燈泡通電狀態下受到破壞時,才能產出此痕跡),燈泡絲扣與燈頭外絲(燈頭外殼炭化脫落)相吻合。連接燈泡的2根電線(單股銅芯線)分別掉落在一層到二層北樓梯段和二層到三層北樓梯段中間,端頭有熔痕。提取熔痕經公安部電氣火災原因鑒定中心鑒定為二次短路熔痕(說明燈泡起火前處于通電狀態)。
模擬實驗:調查組于5月28日、29日分別作了兩次模擬實驗,實驗采用200W白熾燈,4厘米厚松木板,結果顯示,松木板經過燈泡數小時近距離烘烤,先期炭化陰燃,產生煙氣,后出現明火燃燒。符合這起火災發生、發展的過程。
理論依據:200W白熾燈泡的表面溫度最高可達312攝氏度,木材燃點為260攝氏度,具備燈泡烤燃木質材料的條件。另經查證,起火部位的燈泡采用酚醛樹脂燈座,不符合電氣安裝規程要求。資料記載:用酚醛樹脂制作的燈座安裝200W大功率燈泡,開燈使用時間較長時燈座內發生過熱,嚴重時燈頭頂端焊錫熔化滴在螺口上也會造成短路,引起火災。
綜合以上人證、物證、鑒定結論以及模擬實驗結論,足以認定燈泡烤燃木板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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