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及經過
2002年10月29日凌晨3時許,某礦第4礦區的變壓器炸裂,引起火災,火勢迅速蔓延到采區機巷的木支架和部分煤體,導致當時正在井下作業的銀某、趙某、李某等30名工人窒息而死,燒毀電氣設備36臺。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
二、事故發生的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變電所315kVA礦用變壓器由于超負荷運行和嚴重不合格接線,檢查檢修不及時,引起電纜短路,高壓側控制該變壓器的BGP-50A高壓配電箱整定值過大,沒有動作跳閘。又因該變壓器質量低劣.外殼虛焊6處,達0.8m長,變壓器入井前又未對絕緣油進行化驗,使變壓器炸裂,產生的電弧火花點燃地板上的絕緣油和變壓器油,引起火災。
(二)間接原因
(1)對變電所電氣設備維護檢查不及時,致使電氣設備失修,埋下如下隱患:
①變壓器二次側接線端子瓷套管松動,滲油,接線盒內有積油,絕緣瓷瓶上有污垢;
②礦用變壓器使用的絕緣油沒有定期化驗和耐壓試驗。變壓器油的重要作用是冷卻、消弧和絕緣。變壓器在使用中如果經常的過熱和受潮,則會使油質變壞,絕緣能力降低,油內碳粒、水分和酸價增高,使絕緣油的閃點降低,絕緣強度降低,這就容易引起繞組擊穿和著火等故障。
(2)變壓器保護不健全,整定不合理,變壓器著火后,保護裝置沒有動作.使事故擴大。
(3)設備選型不符合規定。礦用油浸變壓器是礦用一般型電氣設備(KY),不是防爆設備。在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礦井和瓦斯噴出區域不能使用.只能用于低瓦斯礦井的井底車場、總進風巷和主要進風巷。
變壓器二次側的橡套電纜沒有選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4)臨時變電所內有木支架及一些可燃物質。無防火鐵門及消防器材。
(5)變電所內無值班電工,事故發生后沒有及時處理和匯報,使事故擴大。
三、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
原副礦長陸某、該礦技術員譚某和機電安裝工人黃某等人違反《煤礦安全管理規程》,明知第四采煤區安裝使用的變壓器功率與采煤區的機械用電量不匹配,無視生產過程中變壓器長期超負荷運行;當變壓器在使用過程中出現漏油等事故隱患時,未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處理,僅簡單地更換密封圈和添加變壓器油;也未對滲漏的油跡清理干凈,最終導致礦井電氣火災的發生,造成了30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被地區法院分別判處3年有期徒刑
四、預防措施
(1)應盡量選用礦用隔爆型干式移動變電站供電。
(2)使用礦用一般型油浸變壓器絕緣油必須定期化驗。不合格或不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煤礦安全規程》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的物理、化學性能檢測和電氣耐壓試驗,每年應進行1次.但對操作頻繁的電氣設備使用的絕緣油,應每6個月進行l次耐壓試驗。
油斷路器經3次切斷短路故障后,其絕緣油應加試l次耐壓試驗.并檢查有無游離碳。
不符合標準的絕緣油必須及時處理或更換。油浸電氣設備的絕緣
油量應定期檢查,并保持規定油量。更換和試驗礦用設備絕緣油應有記錄。
(3)礦用油浸變壓器要及時檢查如下內容:
①檢查變壓器的油量、油溫。油量要符合規定。上層油面油溫不宜超過85℃。
②檢查外觀有無缺陷;零件、附件及各部密封是否完好,有無滲、漏油痕跡。
③各部位螺栓及接線端子、接地端子彈墊平墊是否齊全緊固。
④巡視檢查負荷電流、運行電壓是否正常,溫度和溫升是否過高,冷卻裝置是否正常,散熱管溫度是否均勻,變壓器的聲音是否正常。
(4)定期檢查如下內容:
①定期清掃接線盒內及絕緣瓷瓶上的油跡污垢,緊固接線端子及內、外接地端子。
②定期測試變壓器的絕緣電阻。
(5)與變壓器連接的電纜必須采用合格的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阻燃電纜。
(6)變壓器安裝硐室內無可燃物質,有向外開的合格的防火鐵門。
(7)進行高壓電氣設備的修理和調整工作時,必須按《規程》規定,執行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的擬稿人不得同時為審核人,必須由技術負責人進行審核。
(8)井下不得帶電作業。進行井下電氣作業時,應按規定執行掛牌、驗電、接地等措施。并規定有明確的送電方式,由作業人員親自摘除停電牌后方可送電。
(9)對變電所的電氣設備要加強日常維修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10)變壓器高、低壓側的各種保護應齊全、整定符合規定,動作靈敏可靠。負荷變化應及時整定,每6個月進行l次檢查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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