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6日,某企業一合成車間發生了一起由動火作業引發的乙炔氣瓶著火事故,幸未傷人。
一、事故經過
2004年7月6日13時50分左右,該合成車間的一次水總管道由于穿孔,需要補焊,車間安排了停工,由2名維修工配合焊工實施這次補焊作業。
15時20分左右,作業現場的乙炔氣瓶上部突然起火,伴隨著黃色火焰,冒出一股濃濃黑煙。
面對突如其來的事故,焊工竟不知所措,幾乎驚呆在那里,而配合焊工作業的一青年維修工卻表現得頭腦清醒,遇驚不亂,他徑直跑到距著火點15m外的滅火器材柜旁,提出一具小型二氧化碳滅火器,打開滅火器開關,瞬間將火撲滅,從而使得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員傷害。
二、現場勘察情況
施焊單位是一個使用乙醇的防爆車間。施焊對象為車間西墻外、距地面2.5m高操作平臺上方的架空一次水總管道。
上述操作平臺開有一個長3.5m、寬3m,用于電動葫蘆起吊作業的預留孔。乙炔氣瓶、氧氣瓶放置在操作臺下,一樓的地面上,距離該預留孔西邊水平距離為1m。動火部位在預留上方偏北,距其北邊沿的水平距離為0.5m。
預留孔下方的地面上,放置一個3t的臥式計量罐,該罐的一個圓形封頭與乙炔氣瓶相對,距離為1.8m。
乙炔氣瓶低壓表的連接絲扣附近有乙炔氣不完全燃燒后留下的較深的一片炭黑色。
同時查明,由于該車間安全員錯誤地認為動火對象是一次水管道,且周圍設備進行了清洗,便自作主張,未到企業安全管理部門辦理動火作業證。
三、原因分析
1.作業前,焊工忽視對施焊所需設備、工具的安全檢查,未發現乙炔氣瓶的安全附件低壓表出現泄漏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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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上,放置在操作臺下的2個氣瓶與動火點的水平距離只有1.5m,違反了有關在動火作業中,乙炔氣瓶放置點與焊接地點之間水平距離不小于10m的安全規定。
經現場模擬實驗后證實,作業時,高處焊接作業產生的部分高溫焊渣,落到預留孔下方的計量罐圓形封頭上,經反彈后,濺射到對面的乙炔氣瓶上方,點燃了低壓表連接絲扣處泄漏出來的乙炔氣體。
上述兩點,是這起著火事故的直接原因。
3.車間安全員未辦理動火作業證,也未在動火前做全面的安全檢查,屬于失職和違章作業行為。
由于負責動火審批的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的技術人員不知道車間動火的信息,未到動火現場,這樣一來,車間即失去了安全技術人員指導和監督、檢查。這是乙炔氣瓶著火事故的主要原因。
四、預防措施
1.嚴格執行《動火作業禁令》中有關在禁火區動火的前必須辦理動火作業證的安全規定。
2.按有關規定,在動火作業中,乙炔氣瓶放置點與動火點之間的水平距離不少于10m。
3.在施焊作業前,對氣瓶及其安全附件、工具、相關設備、作業現場進行詳細的安全檢查,保證動火安全措施逐漸落實。
4.鑒于這起著火事故發生后現場員工的不同表現:有的臨危不懼,或立即去打廠內消防電話報警,或提起滅火器滅火,而有的不知所措,這一現象反映出員工在心理素質和現場搶險、救護技能方面存在的明顯差異。
針對這一情況,企業應該開展全員、全面、全過程、全天候的“四全”安全管理,尤其要進行深入的安全教育培訓工作。要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事故應急預案,經常開展崗位安全技術練兵、事故防范演練和事故應急預案活動,以求不斷提高員工的安全生產意識、突發事故現場的心理適應能力和事故應急救援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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