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2001年3月4日下午,在上海某建設總承包公司總包、上海某建筑公司主承包、上海某裝飾公司專業分包的某高層住宅工程工地上,因12層以上的外粉刷施工基本完成,主承包公司的腳手架工程專業分包單位的架子班班長譚某征得分隊長孫某同意后,安排三名作業人員進行Ⅲ段19A軸~20A軸的12層至16層陽臺外立面高5步、長1.5米、寬0.9米的鋼管懸挑腳手架拆除作業。下午15時50分左右,三人拆除了16層至15層全部和14層部分懸挑腳手架外立面以及連接14層陽臺欄桿上固定腳手架拉桿和樓層立桿、拉桿。當拆至近13層時,懸挑腳手架突然失穩傾覆致使正在第三步懸挑腳手架體上的二名作業人員何某、喻某隨懸挑腳手架體分別墜落到地面和三層陽臺平臺上(墜落高度分別為39米和31米)。事故發生后,項目部立即將兩人送往醫院搶救,因二人傷勢過重,經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經調查和現場勘測,模擬架復原分析
1、直接原因
作業前何某等三人,未對將拆除的懸挑腳手架進行檢查、加固,就在上部將水平拉桿拆除,以至在水平拉桿拆除后,架體失穩失穩傾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專業分包單位分隊長孫某,在拆除前未認真按規定進行安全技術交底,作業人員未按規定佩帶和使用安全帶以及未落實危險作業的監護,是造成本次事故間接原因。
3、主要原因
專業分包單位的另一位架子工何某,作為經培訓考核持證的架子工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時負責樓層內水平拉桿和連桿的折除工作,但未按規定進行作業,先將水平拉桿、連桿予以拆除,導致架體失穩失穩傾覆,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
造成事故,放河小春對事故應負有主要責任。
三、事故預防及控制措施:
1、分四個小組對1至Ⅲ段及轉換層以下場客場貌進行整改,重點清理樓層垃圾、鋼管、扣件等零星物件,對現場材料重新講行堆放,現場垃圾及時清除。
2、對樓層臨邊孔洞徹底進行封閉,設置防護欄桿,封閉樓層孔洞。徹底對大型機械設備進行保養檢修,重點對人貨電梯、吊籃、電箱、電器等進行檢查,并作出書面報告。
3、對樓層尚存懸挑腳手,零星排架,防護棚徹底進行清查、整改,該加固的加固,該完善的完善,并在事先做好交底、監護、措施、方案等工作,拆除時必須有施工員、專職安全員在場監控。同時認真按照懸桃腳手架方案,重申交底內容,進行高空作業時,必須有專職安全員、施工員、監護人員到位;并有專項交底及監護措施。
4、徹底檢查安全持證狀況,對無證人員立即清退。檢查現場方案交底執行情況,完善合同、安全協議內容。完善、落實監護制度。
5、加強安全管理教育,強化管理人員與分包隊伍的安全意識,嚴格杜絕安全事故與隱患發生。重申項目內部各崗位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層層簽訂安全生產責任狀。
6、對安全帶、安全網、消防器材等安全設備配置情況進行檢查,保證儲備量。
7、嚴格執行建設部關于安全生產的JGJ80-91、JGJ46-88、JGJ33-86等規范以及有關腳手架安全方面的強制性條文進行設計和施工。嚴格按JGJ59-99標準進行自查自糾。
四、事故處理結果:
1、本起事故直接經濟損失約為24.09萬元。
2、事故發生后,總、分包單位根據事故調查小組的意見,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責任者進行了相應的處理:
(1)架子工何某,在拆除此架子前未能檢查腳手情況,在拆除時未能注重腳手架情況,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重要責任,由上級給予吊銷特殊工種操作證、企業予以除名處分。
(2)專業分包架子工班長譚某,未按規定要求認真進行交底、檢查拆除人員的安全帶佩帶情況及未落實監護人員,在人員拆除時未對交底的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管理責任,由上級予以除名清退處分。
(3)專業分包架子工分隊長孫某,未按主承包單位的要求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對本次事故負有直接領導責任,由上級予以除名清退處分。
(4)專業分包公司副經理葛某,作為架子工施工隊負責人,自己隊伍安全生產工作疏于管理,對本次事故負有領導責任,決定免去公司副經理職務。
(5)主承包隊伍當班施工員楊某,對施工現場監督不力,檢查不嚴,未能有效地控制事故發生,對本次事故負有一定的管理責任,企業給予警告處分,作出書面檢查,并按企業獎懲條例給予經濟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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