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某日, 某高層工地項目施工員廖某違章指揮張某無證啟動大型吊籃上五層墻面擦馬賽克,因提升器鋼絲繩突然卡住,經張某用扳手打開安全鎖后吊籃下降到地面。到了下午,廖某又違章指揮劉某、崔某等四人乘坐無證開動的該吊籃去十八層運鋼管。由于該吊籃在上午曾因不能下降時鋼絲繩已受壓變形,因此當該吊籃再升到原受壓變 形處,已受壓變形的鋼絲繩在經過提升器內二只齒輪交叉旋轉后,突然斷裂,吊籃內北面兩人隨即墜落地面,劉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崔某胸椎等多處骨折。
二、分析意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明文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用人單位強令勞動者違章冒險作業,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該事故責任人廖某,一天中連續兩次違章指揮無證人員啟動大型高處作業吊籃,尤其是在上午吊籃提升器鋼絲繩受壓變形后又未及時組織認真檢查,維修,致使下午再次違章開機時發生了這起重大傷亡事故。廖某對這起事故負有直接責任。
三、處理結果
(一)項目施工員廖某因對這起事故負直接責任,由司法部門處理;
(二)勞動安全監察部門建議該公司認真吸取教訓,舉一反三,并根據當地勞動保護監察暫行條例規定對該公司罰款一萬五千元。
四、經驗教訓
這起事故反映的問題除了主要由責任人員違章指揮外,上吊籃作業人員未按高處作業吊籃使用管理辦法規定每天兩次對吊籃易污部分清除污物,致使吊籃正常升降受阻,而且劉某,崔某等違反操作規程穿著拖鞋、未系安全帶、未戴安全帽上吊籃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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