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經過
該隧道雨水溝設計開挖深度為5.8m,采用挖掘機明挖方式施工。由于雨水溝沿線地下埋有污水管、煤氣管道、電纜等管線,施工中項目部按照施組要求對沿線地下管線采取了懸吊、支護等保護措施。當日19:00時隧道3標段k1+193處北側,項目部按施工計劃安排北側溝槽雨水管﹙Φ1800㎜、L2m/節、5.0T/節﹚安裝。為確保污水管的安全,需要在安裝雨水管前對該污水管施作支護墩進行保護。19:50時左右,現場作業人員李ΧΧ等3人開挖支護墩基礎時開挖面上方土體﹙土體距溝底1.7m,塊體約高1.1m、寬1.3m、厚0.1-0.3m,體積約0.3m3﹚突然坍滑,壓在李ΧΧ身上,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分析
㈠直接原因:
現場作業人員在開挖污水管支護墩位時,違反項目部制訂的管線開挖施工方案、技術交底和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中《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0-2002﹚第15.1.2條的規定,開挖溝土沒有按照自上而下分層開挖,在橫穿溝槽的污水管下方違章開挖“神仙土”,造成上方土體懸空。同時由于蜀都大道過往車輛碾壓,引起污水管震動,導致開挖作業面上方懸空土體突然坍滑,牽動污水管下部土質邊坡坍塌。
㈡間接原因:
項目部沒有嚴格執行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沒有嚴格按有關規定對員工進行三級教育和安全技術交底。
三、應汲取的事故教訓
㈠安全教育培訓不能簡化,更不能圖形式、走過場。國家《建筑法》指出“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只有通過對廣大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才能使廣大職工真正認識到安全生產的重要性、必要性,使廣大職工掌握更多更有效的安全生產的技術知識,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的規章制度”。《安全生產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本事故的死者不是不珍惜生命,只是不懂溝槽挖土的《安全操作規程》,不知道挖“神仙土”有什麼危險,為圖方便而丟命。可見用人單位對其上崗前的教育有多麼重要,培訓又是多麼關鍵。用人單位不得漠視或剝奪從業人員“有受教育的權利”。
㈡技術交底一要合法,二要符合規定程序。《安全生產法》明確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規定:“施工單位負責項目管理的技術人員應當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向施工作業班組、作業人員作出詳細說明,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并“書面告知危險崗位的操作規程和違章操作的危害”。
法律規定,因“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而造成重大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安全技術交底,必須針對該項工程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進行預先分析,從而進行控制和消除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隱患,從技術上和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人身事故。土方工程應根據基坑、基槽挖土方深度和土的種類,選擇開挖方法,確定邊坡的坡度或采取哪種護坡支撐和護地樁,以防土體坍塌。
㈢國家頒布的各類技術《標準》、《規程》、《規范》,如《建筑邊坡工程技術規范》﹝GB5033-2002﹞等,是國家職業安全健康法規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屬于強制性標準,是由血的教訓總結而成,必須嚴格執行。本案例以生命的代價告訴我們:
1. 人工開挖土方時,兩個人操作間距應保持2-3m,并應由上而下逐層挖掘,嚴禁采用掏洞的挖掘操作方法。
2.挖土時要隨時注意土壁的變異情況,如發現有裂紋或部分坍塌現象,要及時進行支撐或改緩放坡,并注意支撐的穩固和邊坡的變化。
3.上下坑溝應先挖好階梯或設木梯,不應踩踏土壁及其支撐上下。
4.用挖土機施工時,挖土機的作業范圍內,不得進行其他作業;且應至少保留0.3m厚不挖,最后由人工修挖至設計標高。
5.在坑邊堆放棄土、材料和移動施工機械,應與坑邊保持一定距離;當土質良好時,要距坑邊1m以外,堆放高度不能超過1.5m。
6.基坑﹙槽﹚土壁不放坡垂直挖深規定:
⑴無地下水或地下水位低于基坑﹙槽﹚地面且土質均勻時,土壁不加支撐的垂直挖深規定為:①堅硬的黏土≯2m;②硬塑、可塑的黏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黏性土﹚≯1.50m;③硬塑、可塑的粉質黏土≯1.25m;④密實、中密的砂土和碎石類土﹙充填物為砂土﹚≯1.0m。
⑵對于4m以內深度的基坑﹙槽﹚開挖時可以采用天然凍結法垂直開挖而不加設支撐。但對于干燥的砂土應嚴禁采用凍結法施工。
⑶粘性土不加支撐的基坑﹙槽﹚最大垂直挖深,必須經計算確定,不得憑經驗去盲目蠻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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