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某市場二期塔樓工程卸料平臺坍塌事故
2006-03-31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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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0年2月28日,重慶市某市場二期工程的塔樓工程,在砌體工程施工中,卸料平臺發生整體坍塌,在平臺上作業的4名工人從17.7m的高處墜落,造成3人死亡,1人重傷。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00年2月28日上午9點,磚瓦工班長安排從裙樓10樓往塔樓15樓吊運水泥空心磚,塔樓信號指揮工徐××在塔樓屋面指揮。瓦工任××看到15樓的卸料平臺已堆放有鋼管,便告訴徐××,要求先吊鋼管,但裝運工已將水泥空心磚裝入吊斗,塔吊已起吊(徐××未予制止),因塔樓17樓上的卸料平臺與15樓上的卸料平臺沒有錯開,阻擋了塔臂小車的滑動,料斗只能停在15樓平臺邊緣。當工人取下料斗掛勾后,卸料平臺向下整體傾翻,導致平臺坍塌事故的發生。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卸料平臺超負荷堆放物料,核定承重1.2t的卸料平臺堆放2t的鋼管未及時清運,在已經超重的情況下,又吊運水泥空心磚,進一步增加了平臺荷載是導致事故的技術原因。
2.管理方面
卸料平臺搭設前應進行方案設計,搭設后應由工程技術負責人按方案進行驗收,并應在平臺明顯處標明承載重量及使用要求。施工單位對其項目部缺乏有效的監管,對公司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教育不力,是此次事故發生的管理原因。某物業公司在工程發包過程中,僅將結構混凝土施工發包給施工單位,而發生事故的砌體工程是由該物業公司自己施工(施工單位項目部的人員私下參與)。作為建設單位的物業公司,不僅將工程肢解發包,而且在本身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條件下,自行組織砌體工程施工,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四、事故的結論與教訓
這是一起重大責任事故。
某物業公司不僅將工程肢解發包,而且在本身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條件下,自行組織砌體工程施工。某物業公司對此次事故應負主要責任。
施工單位對其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對其有關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切實履行安全責任,在已有作業人員明確提醒載物過多的情況下,依然冒險吊裝。施工單位對此次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依法加強對業主的管理,進一步明確業主的責任。必須依法組織建設,嚴禁肢解發包工程,嚴禁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業主自行施工。
卸料平臺必須標明最大荷載,起重工(含信號指揮人員)應掌握各種物料重量,卸料平臺不得超負荷堆放物料。
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建筑施工企業必須依法加強對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制,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和項目經理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施工現場安全由建筑施工企業負責,實行工程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依法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市、區(縣)兩級安全監督網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內部建設,提高監督管理水平。
六、專家點評
在此次事故中,卸料平臺超負荷堆放物料,超過平臺設計荷載是導致事故的直接原因。但是其本質是建設單位不僅將工程肢解發包,而且在本身不具備相應施工資質的條件下,自行組織砌體工程施工。同時施工企業對其工程項目缺乏有效的監督管理,對其有關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未切實履行安全責任。因此,依法加強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進一步完善市、區(縣)兩級安全監督網絡,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內部建設,提高監督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和管理制度,建立長效安全監督機制,是防止此類事故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