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某拆除工程坍塌事故
2006-04-03
來源:安全文化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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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故簡介
2001年2月18日上午8時15分左右,黑龍江省佳木斯市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拆除農墾機關院內舊房區的車庫時,發生一起建筑坍塌事故,當場砸死3人,重傷1人。
二、事故發生經過
2000年12月25日,佳木斯市某辦事處為改善農墾居民生活環境,對機關院內舊房區實施改造,總局駐佳辦與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小區拆遷合同。同年12月27日,該開發公司將拆除工程轉包給個人宋某,2001年2月10日,宋某又將車庫平房拆除工程轉包給個人高某(事故發生前,車庫屋面梁已拆除完畢)。2月18日7點15分,高某從本村找來6名農民工,安排他們每人拆一門框,布置完后,6名農民工開始用大錘、手錘、釬子等工具作業,8點15分左右,突然一聲巨響,車庫上面雨篷過梁整體落下,當場砸死3人,重傷1人。
三、事故原因分析
1.技術方面
該拆除工程既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未對拆除工人進行安全教育及技術交底。缺少安全技術措施的指導,拆除程序錯誤,是此次事故的技術原因。
2.管理方面
施工現場勞動組織不合理,現場指揮、現場監護不到位。在沒有落實具體的安全防范措施情況下,任由未經培訓、無相關資質的作業人員進行野蠻拆除,是發生該事故的管理原因。
四、事故的結論與教訓
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綜合事故調查組對該事故責任分析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該開發公司經理作為企業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應對企業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由于其對本公司的安全工作疏于管理,在公司無拆除資質的情況下,將拆除工程發包給無拆除資質的個人,為此次事故留下重大隱患,對該事故負主要領導責任。
公司主管副經理是公司安全生產的直接責任人,對安全生產負直接責任,其負責公司具體業務工作,在明知分包者無拆除資質的情況下,將拆除工程包給個人,同時未制定拆除方案,又沒落實具體的安全措施,而且在其負責公司工作期間,對公司安全工作管理混亂,現場檢查、現場監護不到位,負此次事故的直接領導責任。
承包人宋某,無拆除資質,私自承攬拆除工程,且將該工程再轉包給無拆除資質的農民工,對此次事故負有直接責任,應交移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包工頭高某,安全意識淡薄,在沒采取任何防護措施情況下,違章指揮作業人員進行拆除作業,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責任。
五、事故的預防對策
這起嚴重的建筑坍塌事故損失是慘重的,給社會造成了很大的負面影響,同時反映了主管部門和企業在拆除工程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環節,我們應從本次事故中得到警醒,落實以下工作:加強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嚴禁無證拆除和以包代管;施工前,要研究制定科學的施工方案,方案未審核不得開工,落實具體的安全措施,明確責任人;加強企業安全管理工作,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落實安全機構,配備專職安全人員;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和檢查,及時發現和整改各類事故隱患,加強拆除操作人員崗前培訓工作,必須持證上崗,為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工作。
六、專家點評
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無拆除資證單位施工,無資證單位再轉包給無資證個人承包,無資證個人承包人再轉包給無資證承包人組織農民工進行拆除,已經嚴重違反《建筑法》,充分暴露我國目前資證管理監控存在嚴重的盲區。拆除工程的管理應納入到建設工程管理的范圍和高度。同時,專家建議:每次拆除工程前,施工單位均應對被拆建筑物的安全環境進行評估,應作為一項制度加以落實和得到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