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13日下午13點20分,徐州鑄造總廠發生了一起二氧化碳氣瓶爆炸事故,所幸的是該瓶爆炸發生在午休,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但爆炸現場的破壞程度相當嚴重。這次爆炸事故反映了氣瓶在充裝、銷售、使用中的薄弱環節,值得引起我 們的重視。
1 爆炸現場及破壞情況
1.1 爆炸現場
19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許,徐州鑄造總廠收到本市金陵氣體供應站送來的15只二氧化碳氣瓶,該批氣瓶由江蘇泰興二氧化碳充裝站充裝。直接卸存在其露天倉庫內。下午13點20分,其中一只氣瓶發生爆炸,瞬間產生的沖擊波將15只氣瓶全部推到,其中一只氣瓶向南飛出52m,砸在機修車間的大門上,旋轉進人車間,沖壞地坪,打翻工作臺,翻落在墻根下。一只氣瓶向西約15°角飛出43m,撞擊在西墻上落地。一只氣瓶被氣浪沖倒后,向西南方向飛出15m,翻越1.2m矮墻落地。還有一只氣瓶向南飛出11.3m造成瓶閥折斷,落地泄壓。此時現場一片白霧狀,飛沙走石,氣浪附近磚墻(8mX2m)被推到。距爆炸點lorn處有二層樓機房,門窗玻璃全部震碎,緊靠存瓶處有一磚瓦結構平房,工人在房內午休,所幸的是平房外停放一輛3噸鏟車,緩解了爆炸產生的沖擊波,使平房沒有倒塌,避免了人員傷亡。現場確定已有5只氣瓶報廢。
1.2 爆炸氣瓶及殘體基本情況
爆炸氣瓶殘體距爆炸點西南方向約5.6m,落在塊石結構的墻根下,殘體瓶口向上,瓶底向下,呈直立狀,瓶體展開,內壁面向東。
爆炸氣瓶的基本情況:氣瓶編號02265,水壓試驗TPl8.8,公稱工作壓力WPl2.5,重量W45.1,容積V41.3,瓶體壁厚S4.5,氣瓶制造代號JP,制造年月97.2,制造廠檢驗標記(檢)。氣瓶標注字樣明顯、清晰、完整。材質為碳錳鋼、鋼號為37Mn2A。
2 爆炸氣瓶數據分析
對爆炸氣瓶從軸向、,徑向進行了密集點測厚,其數據見表1。
表1 爆炸氣瓶數據
編號 |
壁厚(加mm) |
編號 |
壁厚(mm) |
1 |
5.1 |
9 |
7.1 |
2 |
5.7 |
10 |
7.5 |
3 |
6.3 |
11 |
7.3 |
4 |
7.3 |
12 |
6.3 |
5 |
6.4 |
13 |
5.3 |
6 |
4.9 |
14 |
5.2 |
7 |
6.8 |
15 |
5.5 |
8 |
6.7 |
16 |
5.6 |
(1)最小壁厚處于鋼瓶腰部,即瓶口向下500mm處的斷口邊緣。
(2)最小壁厚處在同一橫截面上,斷口邊緣處的壁厚由于爆炸瞬間的拉伸作用明顯減薄。
(3)斷口形態分析:①斷口呈撕裂狀態,顏色呈暗灰色纖維狀,端口不齊平,而且與主應力方向呈45~夾角。②爆炸瓶體沒有產生碎片。③氣瓶內、外無明顯腐蝕。④實測壁厚均大于氣瓶標注壁厚。
光譜分析表明:爆炸氣瓶的材質基本符合《規程》要求。
3 爆炸原因
氣瓶爆炸的原因,一是氣瓶超裝;二為曝曬。
(1)原始鋼印很清楚地標明,該瓶工作壓力是WPl2.5。我國1979年4月25日公布第二版《氣瓶安全監察規程》已取消了設計壓力12.5MPa的二氧化碳氣瓶規格。該瓶的流通已埋下了事故的隱患。
(2)原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5月8日下達了(79)勞鍋字31號文件《關于加強二氧化碳氣瓶安全管理的通知》,重申取消1980年1月1日起設計的壓力為12.5MPa的二氧化碳氣瓶規格,制造廠不得銷售,充裝單位也不準以壓力降為12.5MPa的氣瓶改充二氧化碳。
(3)按上述文件和《氣瓶安全監察規程》規定,此類氣瓶不應流通使用,更不能按工作壓力為15MPa二氧化碳氣瓶規定的系數(0.6kg/L)進行充裝,否則將會嚴重超壓。
(4)氣溫較高。當日氣溫33℃,且氣瓶在露天倉庫存放,時至中午陽光曝曬,使瓶內壓力急驟上升,成為爆炸的觸發源。
此次爆炸事故顯然是由嚴重違反了《規程》要求,超裝、超壓、曝曬而引起的。
4 教訓
(1)法規和標準已經明確規定,這種工作壓力為12.5MPa的二氧化碳氣瓶已不準生產、銷售,但該類氣瓶仍在市場上流通。要加強檢驗力度,從制造、銷售、充裝、使用、儲存環節把關,杜絕不合格的氣瓶在市場上流通使用,一經發現堅決銷毀。
(2)加強法規、標準的學習和宣傳,要將新的規定和要求普及宣傳到基層,不能束之高閣。此次爆炸的責任單位、銷售單位、使用單位除對法規、標準缺乏必要的學習之外,對新的規定要求一片空白,意識淡薄,增加了事故的概率。
(3)嚴格執行氣瓶充裝前的檢驗工作,是保證安全生產、防止事故發生的重要環節。這次二氧化碳氣瓶爆炸事故,反映出充裝單位基礎工作薄弱,質保體系運轉不正常、不健全。氣瓶大循環、大流通使用狀況很普遍。
(4)二氧化碳氣體充裝一般都不被重視,普遍認為二氧化碳氣體危險性小,壓力相應低,不易發生爆炸事故。但據筆者了解,將12.5MPa的氣瓶充裝二氧化碳的也為數不少。更有甚者,收集報廢氣瓶充裝二氧化碳,這是很危險的,呼吁不要為利而干這些冒險的事情。
(5)近年來,氣體供應站增加,但經銷人員缺乏一定的培訓和必要的安全知識教育,更談不上有一定的氣瓶知識;且氣體供應站條件簡陋,氣瓶混存,管理混亂,什么樣的氣瓶都敢收。這次事故調查中發現,事故氣瓶的產權、檔案、登記編號缺乏追蹤記錄,無法確定氣瓶的來源和產權單位,使事故調查沒有劃上圓滿的句號。
(6)尤其是夏季,氣溫偏高,事故發生率相應提高。一定要按照《氣瓶安全監察規程》第九章的要求,在運輸、儲存和使用中避免曝曬,妥善保管。超裝隱患既存,曝曬一觸即發,我們要從這次事故中接受教訓,提高執行《規程》的自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