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炔發生器是電石進行水解反應的主導設備,屬于壓力容器。由于電石和乙炔氣的特性所決定,操作略有不當,就有發生燃爆事故的可能。黑龍江省某市一民營氣體廠溶解乙炔車間1年之內發生了2次乙炔發生器燃爆事故。現場的人們習慣上把引起危害不大,損失又很小的乙炔發生器燃爆事故稱為“打炮”。本文談到的事故就屬于這個類型。
一、事故的經過
2003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一名到崗2個多月的新員工,發現發生器的壓力指針趨向于“零”,溫度表反映的數字接近室溫。他以為發生器的反應結束了,所以去打開投料口的蓋子。就在他打開抽料口蓋的瞬間,突然從發生器內竄出一股帶黑煙的火焰,幾乎同時發出“嘣”的爆炸聲。此時該員工左臂工作服的袖口被火燒著,就在他撲滅袖子火的時候,覺得左臂手腕內側火辣辣的,是被火燒了一下,通紅一片,沒多久就陸續出現燒傷的水泡,致使這位新員工病休半月之久。
2004年6月,同在發生間。一臺發生器正在運行發氣,另一臺發生器正在投料。一位年齡偏大的操作工站在發生器操作臺下,而且距發生器1.5m以外處,如同投籃球一樣,往發生器內投擲電石。投著投著,突然聽到像悶雷似的爆炸聲,接著從發生器內冒出一股薄薄的青煙。因為威力不大,設備無損;操作人員離發生器較遠,沒受到傷害,但都嚇了一大跳。由于爆炸聲很大,距發生間20多米的廠辦公室都聽得真真切切。
二、事故原因淺析
2003年的事故,到發生崗位操作的新員工才2個多月,雖然接受了廠安技部門的崗前安全培訓,但沒有經過系統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教育,在生產現場又沒有指定專人對其進行“傳、幫、帶”,他不掌握發生崗位的安全要點,不清楚相關的注意事項。所以他以為壓力為“零”,溫度為室溫就可投料了,他哪里知道發生器內還存在沒有反應完的電石正在發氣,而且還有殘存的乙炔氣,沒經排空、沒經置換,很快地打開投料口蓋,就在這一瞬間,具備乙炔氣與空氣混合爆炸的條件:快速打蓋成為引爆能量,發生器內乙炔含量超過2.5%的爆炸下限,就形成了爆炸性混合物爆炸。由于該爆炸發生在反應終了,沒能形成更大的威力,所以設備無損,人員只受一處輕傷。
2004年的事故,這位年齡偏大的操作工,進城前沒從事過工業生產,到廠后不愿意學習技術,而且還很固執。當別人批評他違規時,他不聽,而是按自己的想法干,所以才出現那樣的事故。這次事故對他的違規操作歸納為2點:
其一、投料前他沒有認真細致地檢查發生器,致使在他從臺下向發生器投擲電石時,投料口蓋上仍有水珠往發生器內淌都沒有發現。
其二、他違犯了投料時輕拿輕放避免撞擊的規定。他投料距發生器1.5m之外,往發生器投擲電石,投擲的電石走的是一個拋物線軌跡,使電石之間、電石與器壁之間產生了火花。
發生器內沒有晾干,有水存在,加上電石的投入,火花的產生,乙炔氣的生成,投料口蓋是開著的,大量空氣的存在,自然具備爆炸的條件。由于電石投擲的不多,水分又很少,沒有形成巨大的爆炸威力,僅僅是一個爆炸聲,俗稱“打炮”。
據資料介紹:“點燃乙炔或氫氣與空氣混合的能量最小值為0.019mJ……。”這位操作工投擲電石撞擊產生的能量一定比0.019mJ大得多。
三、給我們的啟示
(一)發生工序是乙炔安全生產的關鍵
從多年的生產實踐中我們體會到:在發生器水解反應結束、往發生器投料的時候,稍不注意就有發生燃爆事故的可能。抓住了發生工藝的這兩個環節,對乙炔的安全生產是至關重要的,因此不容疏忽,不容大意。
(二)對新員工的培訓不能缺少現場的“傳、幫、帶”
對新員工在到生產崗位之前,崗前的安全培訓是必不可少的,更重要的是日常系統的專業技術教育和系統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培訓,更不能忽視對新員工的現場考核。
新員工在不能獨立操作之前,企業必須安排有操作資質的人員對其進行“三個月或半年”的“傳、幫、帶”,經企業安技部門和教育部門聯合考核合格后,方可獨立操作。這一環節萬萬是不能少的。這是民營企業或私營企業尤其應該注意的問題。
(三)文化層次是執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的先決條件
企業在招騁員工時必須重視文化層次,因為文化層次低的人員落后意識多,接受新理念的能力差,所以落后意識和先進理念在思想中“交火”時,就顯得那么固執,因此,企業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很難成為這樣員工的自覺行動,這就為發生事故打下了思想“伏筆”。
(四)必須克服“打炮”是習以為常現象的錯誤觀點
本文提到的2起事故,可能對有些人們來說認為是“小題大做”,有的人還認為“凡乙炔廠(站)哪有發生器不打炮的!”這類錯誤觀點必須拋掉,必須樹立科學的安全理念,對這類事故(險情)必須重視,必須分析原因。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和杜絕大的燃爆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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