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概況
1989年1月20日10時,荊州地區鍋檢所的幾名職工正在對液化石油氣鋼瓶進行定期檢驗。10時10分,1只充好壓縮空氣正待進行氣密試驗的液化石油氣鋼瓶突然發生爆炸,鋼瓶爆炸后瓶體分成數塊,最大的一塊從氣密試驗臺上飛出,擊穿檢驗車間磚墻,一塊約重2kg的碎片擊中一檢驗人員的腹部后又擊穿花磚墻向外飛出50m遠。該檢驗人員腹部開裂內臟溢出當場死亡,另一塊約重2kg的碎片飛出后擊中另一檢驗人員胸部后又向外飛出50m后落地,該檢驗人員也因受傷失血過多死亡。另有幾塊小碎片將另2名操作人員分別致重、輕傷。鋼瓶爆炸時產生的氣浪震壞該所部分建筑的玻璃。
(二)事故原因分析
鋼瓶爆炸后碎片斷口呈撕裂狀,瓶體內壁附著燃燒不完全的游離炭黑。引起這起鋼瓶爆炸的直接原因是鋼瓶在充入壓縮空氣前未進行瓶內殘液處理,未進行置換,是一起違反液化石油氣鋼瓶檢驗工藝規則的責任事故。
(三)預防同類事故的措施
1.液化石油氣鋼瓶的檢驗單位必須具備必要的條件和設備。以壓縮空氣對液化石油氣瓶進行氣密性試驗的檢驗站,必須具有蒸汽吹掃裝置。用蒸汽對瓶內進行吹掃并確認瓶內可燃氣濃度滿足規定要求后,方可將壓縮空氣充入瓶內進行氣密試驗,否則不準用壓縮空氣進行氣密試驗,而必須改為氮氣或其他惰性氣體進行氣密試驗。
2.檢驗單位必須制定科學的檢驗工藝規則和安全操作規程,檢驗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不得違章操作。
3.以事故作為教訓進行宣傳,使有關領導和人員提高對檢驗安全的認識,避免檢驗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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