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4月12日晚,某承包加油站,在向地下臥式油罐接卸油時,因接卸人員使用手電筒照明時,引起油罐爆炸燃燒,隨后引起相鄰三個汽油罐爆炸燃燒,大火燃燒近4個小時,并造成1人死亡。
事故分析:
1、接卸人員違章使用非防爆手電筒是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手電筒在開關瞬間產生電火花,引爆油蒸氣,造成油罐爆炸燃燒。
2、該站卸油噴濺式卸油方式也是造成這次火災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油罐未安裝符合要求的固定卸油管線,而是將汽車卸油膠管直接插入油罐量油孔內卸油,產生大師靜電,形成大量的油蒸氣空間。
3、油罐和卸油場地未安裝靜電接地裝置,致使大量靜電荷不能釋放。
編者按:引起火災的直接原因雖然是接卸人員違章使用非防爆手電筒所致,但加油站設施不符合設計規范,存在嚴重的事故隱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因素。如接卸場地和油罐無靜電接地裝置、卸油為噴濺式卸油方式。從管理角度講,石油公司有責任對承包人員進行監管和安全知識的培訓。加油站人員連在火災爆炸危險區域不允許使用非防爆電氣都不知道,能不發生火災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