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經過:
2006年11月29日10時58分,攀鋼集團四川長城特殊鋼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動力廠四車間煤氣站燃氣大班張X、陳X (男,29歲)、堯XX (男,32歲)三名電工和工段技術員趙XX (負責人)在檢修煤氣站2號二級電濾器時,末有效切斷進人電濾器的煤氣;沒有按《工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規定,將電濾器上下人孔打開,對電濾器檢修前的吹掃和蒸汽置換時間不足20分鐘,且未按要求,在檢修前進行煤氣濃度檢測的情況下,通電檢查電濾器,產生電火花,造成電濾器內煤氣發生爆炸,陳X從13.5米高的工作平臺上墜落,經攀長鋼四廠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堯XX受輕傷。
事故發生后,事故單位立即起動應急救援預案,迅速將傷者送往攀長鋼四廠醫院搶救,關閉所有運轉的煤氣設施,疏散人員,保護現場,并按規定逐級上報。省安監局,綿陽市安監局,江油市安監局、紀委、經商局、公安局、總工會等接到報告后及時趕到,保護事故現場,責令企業停廠整頓,處理善后工作。同時,省安監局,綿陽市安監局,江油市安監局、紀委、經商局、公安局、總工會,攀鋼集團等成立了“2006.11.29”事故聯合調查組和專家技術鑒定組,對事故依法進行全面的調查,目前事故調查和善后處理已結束,死者家屬得到妥善的安撫,傷者正在接受治療。
事故類別:容器爆炸
事故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
事故原因及性質
(一)事故原因
事故調查組通過對事故現場勘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及查閱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專家組鑒定報告,經認真研究、分析,認為此次容器爆炸事故的原因是:
1、直接原因
檢修人員檢修電濾器時,沒有按《工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2005》規定,徹底清除電濾器里的煤氣,當通電檢查電濾器時產生電火花,造成煤氣爆炸,是造成此次容器爆炸的主要直接原因。
2、間接原因
(1)動力廠末按規定(GB6222一2005)執行電濾器檢修許可證制度,辦理檢修許可證;末制定和落實事故預防措施,違章檢修作業;煤防站和安全管理人員末按規定(GB6222一2005)現場監督,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間接原因。
(2)安全教育培訓不到位,對新進廠職工和轉崗職工的安全培訓流于形式,班前會末按規定告知作業現場的危險性和安全操作要求,職工安全意識淡薄,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重要間接原因。
(3)安全規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落實不到位,責任不明;未按規定落實“三同時”工作;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另一重要間接原因。
(二)事故性質
事故調查組通過現場勘查、詢問相關當事人及查閱資料,按照國家有關法規和技術規范,結合專家組鑒定報告,經過認真研究、分析,認為此次容器爆炸傷亡事故是一起安全生產責任事故。
責任劃分及處理建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四川省勞動安全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的責任劃分和處理建議如下:
1、趙XX,攀長鋼動力廠四車間煤氣站技術員,此次二號二級電濾器檢修工作的現場組織(負責人)和實施者。違章作業,在沒有可靠切斷煤氣來源和充分吹掃、置換電濾器內煤氣的情況下,通知工人送電檢查,導致事故的發生,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直接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過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2、何X,攀長鋼動力廠四車間燃氣大班班長,煤氣站現場負責人。沒按規定制定安全檢修方案,辦理檢修許可證,在未確保各項安全措施到位的情況下,安排二號二級電濾器檢修作業;對違章作業和安全隱患監督排查不到位,規章制度執行不力,對此次事故負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記大過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3、李X,攀長鋼動力廠四車間專職安全員[證號:安字第02080]。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檢查督促不到位,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此次電濾器檢修的安全工作不夠重視,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4、李XX,攀長鋼動力廠四車間副主任,分管生產安全工作[證號:安字第02062]。對安全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的執行情況檢查督促不到位,轉崗職工的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日常安全檢查流于形式,對此次電濾器檢修的安全工作不夠重視,安全管理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5、劉XX,攀長鋼動力廠四車間車間主任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證號:安字第000884]。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末在車間得到有效執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給予行政嚴重警告處分,并處罰款人民幣1000元。
6、田XX,攀長鋼動力廠生產安全科副科長,兼煤防站站長,主管動力廠安全生產工作[證號:安字第02076]。對各車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夠,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未嚴格執行規程(GB6222一 2005)規定的煤氣設備檢修和動火許可證制度,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對煤氣站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7、張XX,攀長鋼動力廠生產安全科科長,主管動力廠安全生產工作。對各車間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不夠,重大危險源監控措施落實不到位,末嚴格執行規程(GB6222一2005) 規定的煤氣設備檢修和動火許可、證制度,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管理責任。建議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8、劉X,攀長鋼動力廠廠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末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對各車間檢查指導不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建議:責成其向攀長鋼作出書面檢查,并處以罰款人民幣1500元。
9、李XX,攀長鋼生產部安全科科長[證號:安字第00892]。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未在各廠得到有效執行,安全教育流于形式,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管理責任。建議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10、馮XX,攀長鋼總經理助理兼生產部部長,主管安全生產工作 [證號:安字第00523]。未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對各廠檢查指導不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11、王X,攀長鋼總經理,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工作重視不夠,末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安全教育培訓流于形式,針對性不強,對各廠檢查指導不夠,安全隱患排查、整改不到位,對此次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建議處以罰款人民幣1000元。
12、攀鋼集團四川長城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對動力廠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到位,末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職工安全教育培訓不夠,安全意識淡薄,規章制度執行不嚴,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重大危險源監控管理落實不到位,導致事故的發生,建議對攀鋼集團四川長城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
防范措施
為吸取此次事故的沉痛教訓,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事故調查組要求事故單位必須采取以下防范措施。
1、攀鋼集團長城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應從這次事故中深刻吸取教訓,引以為戒,警鐘長鳴,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狠抓各項制度、責任制的落實,特別是《安全生法》規定的“三同時”工作;要完善和落實重大危險源的監測、監控、評價制度,杜絕類似事故的發生。
2、切實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全面提高管理人員和職工的安全意識,加強對各類人員的專業技能培訓,特別是新進廣人員和轉崗職工的培訓教育。
3、要及時排查、整改安全隱患,對落后的生產工藝和設施、設備逐步更新。
4、加強各廠,特別是危險化學用品生產使用車間的安全管理人員配置,嚴格履行職責,強化一線安全監管,堅決防止“三違”現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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