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單位概況:
㈠企業概況
田心村煤礦隸屬嘉禾縣田心鄉田心村,為田心村辦集體企業。煤礦于2002年建井, 2008年經嘉禾縣、郴州市國土資源局調整范圍,省國土資源廳批準,田心村煤礦進行技改擴能,設計生產能力由原來的3萬噸/年技改到6萬噸/年。煤礦技術改造初步設計和安全專篇均按規定編制并已取得批復。
煤礦依法取得了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為4300002200631(H))和采礦許可證(證號為C4300002010011110063588,有效期為2010年1月21日至2012年8月21日)。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證號為(湘)MK安許證字[2005]1216號,有效期至2008年11月26日)、煤炭生產許可證(證號為X181107051Y2G1,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0日)均已過期失效。礦長李世春經培訓合格培訓取得了礦長資格證(證號為湘煤-0804059),但未取得礦長安全資格證。
煤礦法人代表、礦長李世春負責全礦的安全生產全面工作;副礦長李石光分管礦井的生產工作;副礦長謝國勝分管礦井安全工作;副礦長謝華軍分管礦井機電、運輸工作;副礦長呼延清負責礦井通風、防突、瓦斯抽放工作,2010年9月10日至28日到長沙參加礦長資格證和礦長安全資格證培訓;技術負責人羅宏剛負責礦井技術工作;礦井由值班長負責分管區域安全、瓦斯檢查。煤礦現有作業人員100余人,作業方式為“三•八”制,即三班生產,每班作業時間8小時(早班:00:00-8:00;中班:8:00-16:00,晚班: 16:00-24:00)。
㈡礦井基本情況
礦井開采技術條件。礦井井田位于嘉禾縣袁家礦區黃牛嶺井田,礦井整體呈單斜構造,礦井構造總體屬簡單類型。煤系地層為二迭系上統龍潭組中段,共含煤6層,主采煤層為5、6煤層,其中5煤層煤厚0.2-3.3m,平均1.14m,屬較穩定性煤層。頂板為泥質膠結,含長石較多的疏松砂巖,底板為質堅而脆,具有線性斜層理的石英砂巖。
煤礦相對CH4涌出量43.16m3/t,為煤與瓦斯突出礦井。5煤層屬自燃煤層,煤塵無爆炸危險性。
礦井各生產系統狀況。礦井采用斜井多水平開拓,有主井、南風井,北風井等3個井筒。主井井口標高+304m,落底標高為+100m,井筒坡度28°。北風井井口標高為+308m ,井筒坡度35°,南風井井口標高為+283m,井筒坡度35°。現主要生產水平為+150m水平和+100m水平,布置采區2個,即 +150m水平的1154采區和+100m水平的1155采區。事故發生前煤礦在組織隱患整改,井下布置作業地點有:1154采區4石門修理工作面, 1155采區1石門、7石門修理工作面。
礦井采用分區式通風方式,機械抽出式通風方法,礦井總進風量為1118 m3/min。采用雙回路供電(一趟來自田心鄉變電站,另一趟來自嘉禾縣農網10KV變電站。有S7-100KVA型3臺變壓器)。礦井安全監控系統為KJ90型,監控主機一臺。煤礦建立了地面瓦斯抽放系統,安裝了2臺2BEA-253型水環式真空瓦斯抽放泵,抽放管路沿南風井井筒布置到井下。井下+150m水平車場、主井底車場、1155采區2石門等處設避難硐室3個
煤礦有防突隊員7人,其中3人專門負責瓦斯抽放工作,4人負責預測預報、效果檢驗、防突鉆孔的施工等防突管理工作,配有MD-2型煤鉆屑瓦斯解吸儀2臺,預測效檢孔均采用電煤鉆進行施工。預測和效檢孔采用Φ42mm鉆頭打孔、瓦斯排放和抽放孔采用Φ75mm鉆頭擴孔。
㈢事故工作面的基本情況
事故地點為1155采區7石門。
1155采區7石門開門位置標高為+97m,于2008年組織施工,煤礦施工56m巖巷后揭露5煤,該處5煤傾角60—65°,煤厚1.1m。煤礦先后安排沿南、北方向掘進煤巷,其中南沿煤巷長10m,垱頭已為頂板,北沿煤巷長12m,煤層尖滅,由于煤礦技改擴能停止生產,該巷道也停止作業和停止通風,煤礦安排在南、北沿煤巷開門處設置柵欄。
2010年8月煤礦恢復整改后,管理人員在安全巡查中發現1155采區7石門內存在垮頂現象,巷道中堆積煤矸,為了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煤礦于2010年9月15日決定修理該巷道、清理余煤后再進行永久密閉,技術負責人羅宏剛于9月16日編制了《田心村煤礦1157—7號廢巷維修安全技術措施》,措施規定采用11KW局部通風機、¢400mm風筒,風筒出口離修理地點不得超過2米,但是沒有按規定制定恢復通風和排放瓦斯的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16日下午,煤礦在7石門絞車房安裝一臺5.5KW局部通風機,使用¢300mm風筒恢復石門巷道通風。在工作面安裝了一臺瓦斯斷電儀,瓦斯傳感器安裝在7石門離修理地點10米。17日中班開始安排巷道修理,到18日中班已修至南、北沿煤巷口,共修理4m,架木棚6架,巷道上寬為1.5m,下寬為1.8m,凈高1.8m,棚距0.7m。事故發生時風筒離修理地點7米,風筒出口風量27m3/min,當班檢查修理點瓦斯濃度為0.5%。
二、事故發生經過及搶救情況
2010年9月18日晚班(16時—24時),煤礦當班安排下井作業人員共20人,其中1155采區7石門修理4人(大工李孟清、黃學平,小工李平生、黃慶軍),工作面值班長(兼安全員、瓦檢員)為李熙祥。當班煤礦沒有安排礦領導下井帶班。
作業人員李孟清等4人和值班長李熙祥到主斜井坐人車下井, 16時30分到達1155采區7石門絞車房旁,李熙祥安排李平生和黃慶軍2人放材料下去,然后和李孟清、黃學平等2人先沿軌道下山到達+97m井底車場,李熙祥沒有按規定首先進入7石門檢查作業地點安全狀況和瓦斯情況,而是先檢查+97m回風巷和回風巷對面柵欄的瓦斯。在值班長沒有檢查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的情況下,李孟清、黃學平等2人盲目進入了7石門修理工作面。16時35分,北沿煤巷垱頭2米頂板突然冒落,垮空高達5米,垮落的煤矸將因長期停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擠出,充滿了石門巷道,并伴有煤灰。李熙祥意識到出事了,馬上往外逃生。
李熙祥跑到上部絞車房時,發現后面沒有人跟上來,馬上和李平生、黃慶軍等2人帶上自救器下去找人,值班長在+97m井底車場檢查瓦斯濃度不見光譜(瓦斯檢查儀量程0—10%)。三人到達+97m車場回風口時,看見黃學平俯臥在回風巷內,馬上將黃學平抬到上部車場,李熙祥叫李平生和黃慶軍2人給黃學平做人工呼吸后,向地面調度室匯報事故情況。
16時58分,地面值班領導羅宏剛接到李熙祥的事故匯報后,安排李熙祥現場組織搶救,并馬上通知謝國勝、李石光等管理人員下井救援。
李熙祥匯報完后,和李土玉一起再次進入事故區域將瓦斯窒息暈倒在+97m車場的李孟清救出,并立即送往嘉禾縣中醫院救治。
通過近1小時的人工呼吸搶救,黃學平已無心跳,體溫變涼,確認死亡。至此事故搶救結束。
9月19日,事故調查組組織事故現場勘察,在事故地點一直保持正常通風的情況下,7石門下部車場瓦斯濃度為1.7—2.5%,修理地點瓦斯濃度達3%,北沿煤巷內瓦斯濃度不見光譜(瓦斯檢查儀量程0—10%)。
三、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本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64.7萬元(詳見附表)。
四、事故原因和性質
㈠事故直接原因
1、1155采區7石門北沿煤巷頂板冒落,將因長時間停風積聚的高濃度瓦斯擠出充滿石門巷道,
2、在值班長沒有檢查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的情況下,作業人員盲目進入石門巷道,導致瓦斯窒息事故發生。
㈡事故間接原因
1、煤礦現場管理不到位:煤礦沒有按安全技術措施要求安裝11Kw局部通風機,導致工作面風筒出口風量不足(只有27m3/min);當班值班長沒有及時制止作業人員在沒有檢查安全狀況和瓦斯濃度的情況下、盲目進入石門巷道。
2、技術管理不到位:煤礦恢復7石門通風沒有制定恢復通風和排放瓦斯的組織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
3、煤礦沒有嚴格落實礦領導下井帶班制度:事故當班沒有礦領導下井帶班。
㈢事故性質
經調查認定,這是一起責任事故。
五、事故防范與整改措施
1、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和《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的有關精神要求,煤礦必須守界開采,每班必須有礦領導帶班下井,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2、加強技改期間的安全管理。必須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施工過程日常安全管理,在施工期間,發現技改安全設施設計不合理或者存在重大事故隱患時,應當立即停止施工;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禁止一切與技改設計內容無關的采掘活動。
3、深化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深入排查治理各生產系統、各環節存在的隱患,尤其是要加大對 “一通三防”、 煤與瓦斯突出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消除隱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4、加強通風瓦斯管理工作,確保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要求生產、通風系統完善可靠、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發揮作用,杜絕無風微風作業,嚴格落實瓦斯檢查制度。
5、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長期停工停風巷道、采空區和報廢巷道必須及時封閉,密閉使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恢復長期停風地點的作業,必須按規定編制專門的啟封密閉安全措施和排放瓦斯措施,報礦井的技術負責人批準,由專業救護隊按措施要求嚴格執行。
6、加強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提高從業人員安全意識、自主保安能力和專業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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