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9月7日晨5時43分,茂名石化公司煉油廠調度通知質檢室加工分析站采70#罐油進行分析。70#罐(2000m3拱頂罐,罐高17.55m,安全空高15.3m)內已裝14.3m焦化裝置粗汽油)。兩名化驗工于6時05分,分別去70#、69#罐采樣。6時20分,另一分析工在采完69#罐樣回班后,未見同伴返回,便又去找,發現其仰倒在70#罐頂斜梯口平臺處,已不省人事。罐采樣口蓋仍開著,并冒著嗆人的瓦斯,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故原因:
(1)70#罐焦化汽油氣相部分含瓦斯量大、硫化氫濃度超高是造成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事故后的當天上午在相同工藝條件下進行氣相采樣,硫化氫含量高達96.2g/m3。高出致命量的近百倍。
。2)生產調度在70#罐正在進焦化汽油的狀況下,安排采樣。違反了總公司《關于易燃可燃液體防靜電安全規定》中的第八條第一款規定。
。3)各有關部門對焦化汽油瓦斯及含硫情況認識不足,管理欠完善,沒有制定具體措施。
(4)職工缺乏自我保護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