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 1998年5月22日,北方某個沿海港口的散裝液體化學品碼頭。一輛槽罐車在灌裝二硫化碳完畢后,正準備離開港區。在行車道上轉彎時,可能是車速較快,造成車身側翻事故,槽罐上的閥門受損,二硫化碳溶液部分泄漏。
二硫化碳,聯合國編號1131,屬第三類•易燃液體,同時具有毒害性。二硫化碳極容易引起燃燒,它的閃點為—30℃,在90℃時即會自燃。二硫化碳的蒸氣能與空氣形成范圍寬廣的爆炸性混合物,爆炸極限在1.3—50%,就是說,一支普通的亮著的燈泡就可以使與之接觸的蒸氣燃著。二硫化碳在受熱的情況下能分解釋放出有毒的氧化硫煙霧。人體吸入高濃度蒸氣后會引起麻醉作用,使人失去知覺,對眼睛、皮膚和呼吸系統有刺激性,影響神經系統和心血管系統。二硫化碳還極容易產生靜電和積聚靜電,經高速沖擊、流動、震蕩后可因靜電放電而著火、爆炸。
為了防止事故進一步惡化和擴大,港區立即出動了消防車,用數支高壓水槍向翻倒的槽罐噴水。事故現場被層層水幕包圍,消防人員和搶救人員都佩戴了防毒面罩。大量的水起到了稀釋二硫化碳的作用,也防止了有可能發生的燃爆。直至港區起重設備到達,使槽罐復位,泄漏的二硫化碳一直被有效控制著,事故沒有進一步擴大。
[案例評議] 在港區內,可能引發危險貨物事故的因素很多。本案就是一個明顯的例證。對港口管理人員來說,這種外來因素造成的事故很難控制,防不勝防,但卻是極有可能發生的。例如:停靠在碼頭上的船舶發生火災,裝載危險貨物的車輛在港區內發生事故等等。一旦發生災情首先受到威脅的就是港區的職工人身和財產安全。因而在安全管理上必須充分估計到這種突發事故的發生及其可能造成的危害,對此應當采取哪些救援措施,配備什么器材和設備等等,在制訂應急救援預案時,這也是不可忽視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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