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船主楊某在長江上經營一艘貨船。2003年7月18日,楊某從重慶裝運30噸重鉻酸鈉、30噸硒酸鉀運往上海,在行至武漢接受水上交通部門檢查時,檢查人員黃某、梁某二人發現了其裝載的硒酸鉀為劇毒化學品,內河禁運,遂對其罰款5萬元。楊某說:“這怎么能罰款呢?你說的是像塔里木那樣的流到沙漠或流到湖里的河,在流向大海的黃河、長江運輸沒有事,就是灑了、漏了,還不是都流到海里?”黃某、梁某對著規定看了半天,認為楊某說得對,便收回罰單放他走了。楊某說的真是對的嗎?如果錯了,該受到何種懲罰?
【回答】
楊某說的不對。他用混淆概念的方法蒙蔽了檢查人員,逃脫了法律的處罰。為什么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務院交通部門規定禁止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利用內河以及其他封閉水域等航運渠道運輸前款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的,只能委托有危險化學品運輸資質的水運企業承運,并按照國務院交通部門的規定辦理手續,接受有關交通部門(港口部門、海事管理機構,下同)的監督管理!睏钅乘b貨物硒酸鉀為劇毒化學品,因此,不能在內河上運輸。但是,何為內河,好多人容易望文生義,本案中楊某的解釋聽起來就挺有道理。而實質上是錯誤的。他把內河有意(或者無意)理解成了內流河。
內河,是指處于一個國家中的河流。內流河是指不流入海洋而注入內陸湖或消失在沙漠里的河流,最為典型的就是塔里木河。因此,像長江、黃河是中國的內河,嚴禁運輸劇毒化學品。由于黃某、梁某對內河的定義不能確切地理解,從而讓楊某的違法行為沒能得到及時的糾正。
那么楊某的行為該受到何種處罰呢?按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
本案給我們一個很大的啟示:執法人員要執法,首先自身素質要過硬,對相關的法規條文要準確理解,不能一知半解,似是而非,更不能望文生義。如果理解得不準確,望文生義,就會出現像本案中的執法失誤。
【案例】
某化工廠主要生產氯化亞錫,產品銷售一直很好。2003年6月,楊某到該廠談妥15噸購貨合同,并交清了貨款。不曾想,在提貨時,出乎楊某意料之外的是,該廠要求楊某另交1萬2千元穩定劑添加費,說這是多年的規矩,如果不交,該廠將不在產品中添加穩定劑鹽酸,運輸過程中出了事概不負責。楊某對此非常氣憤,聲明自己沒有這個義務,如果廠方不加添加劑,他將上報有關部門,請求依法處理。試問,本案中,運輸氯化亞錫到底用不用加穩定劑,該由誰來添加?如不添加,過錯方將受到何種懲罰?
【回答】
氯化亞錫很不穩定,在運輸時,必須添加穩定劑鹽酸,如若不然,就會氧化生成氯化錫!段kU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交付托運時應當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并告知承運人。”據此可知,廠方應在托運氯化亞錫時,添加穩定劑鹽酸,并向承運人說清楚。至于費用問題,可以在訂貨時,向購貨方約定清楚,絕不能以此要挾購貨方。因為,在此情況下,假如廠方因購貨方未付穩定劑添加款,而不在氯化亞錫中添加鹽酸,那么受到處罰的,將是廠方而不是購貨方。
對于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行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由交通部門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于危險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評析】
由于許多危險化學品穩定性差、反應性強,如果不加控制,就可能發生分解、化合反應,一是影響產品的質量,二是因許多反應具有放熱、產生氣體、生成物有毒有害等因素,會造成中毒、爆炸、著火等事故,因此,在儲存、運輸時,必須要添加相應的穩定劑和抑制劑,這是保證危險化學品儲存、運輸安全的重要保證措施。正因為如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托運人托運危險化學品,不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或者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交付托運時未添加的行為,給予了嚴厲的處罰。
但是,我們也要警惕有些生產廠家、經營商戶利用許多人化學常識、相關法規懂得少的弱點,曲解相關的規定,蒙騙購貨人、承運人支付不應支付的款項。要消除這種現象,一是要求托運人提高法律意識和道德觀念,守法守信,不唯利是圖;二是要求采購人員、運輸人員要多學相關的化工常識和相關法律規定,做個明白人;三是要加大打擊力度,對那些違法行為嚴格依法予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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