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Purpose
為了加強危險作業的管理,防止或減少危險作業中事故的發生,保護員工的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特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Scope
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危險作業的管理。
3.術語/ Technology Term
3.1危險作業:當生產任務緊急特殊,不適于執行一般性的安全操作規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發生人身傷亡或設備損壞,事故后果嚴重,需要采取特別控制措施的特殊作業。在本公司范圍內包括:
3.1.1動火作業:電焊、氣焊、氣割、噴燈等明火作業以及倉庫、化學品暫存區等易燃易爆場所金屬打磨作業;
3.1.2高處作業:在無固定欄桿、平臺且高于基準墜落面2M處的作業,高處作業分為:
高處作業高度在2米至5米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5米以上至15米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15米以上至30米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高處作業高度在30米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3.1.3易燃物包裝容器的焊割作業
3.1.4大型貨物的起吊運輸作業
3.1.5其他危險作業
3.2特別危險作業:指含兩個或以上危險作業項目的危險作業,如高處動火作業等;
4. 職責/ Responsibility
4.1 EHS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的審批以及監督管理工作
4.2危險作業的執行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現場監護并承擔危險作業的責任;
4.3 危險作業的申請部門負責危險作業現場的監督并有權處理執行部門的違規行為;
5.規定/ Stipulations
5.1進行危險作業前,應由危險作業的申請部門負責填寫《危險作業申請表》,和執行部門會簽后(包括承包部門、個人)報公司EHS部門批準,外來施工部門的危險作業申請由本公司項目負責人申請。特別危險作業需報EHS主管批準,必要時報主管副總經理審批。《危險作業申請表》一式三份,申請部門、執行部門、批準部門各執一份。
5.2如情況特別緊急(僅限應急或搶險)來不及辦理審批手續時,經過現場最高負責人同意,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后執行,執行部門在作業完畢補辦手續;現場最高負責人需在補辦的《危險作業申請表》簽字確認。
5.3危險作業的執行部門應制定危險作業安全技術措施,報EHS部門審批;特別危險作業須經安全技術論證報EHS主管批準。
5.4危險作業執行人、監護人由危險作業執行部門負責人指定,有作業禁忌癥人員、生理缺陷、勞動紀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狀態等人員,不準直接從事危險作業。
5.5危險作業申請批準后,由執行部門負責人將《危險作業申請表》交予執行者作為危險作業指令,并將《危險作業申請表》防止作業現場,以備核查。操作者有權拒絕沒有正式作業指令的危險作業。
5.6危險作業過程中實施單位負責人應指定一名工作認真負責、責任心強,有安全意識和豐富實踐經驗的人作為安全負責人,負責現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危險作業監護人不得離開監護現場,確需離開現場,執行人須停止作業。
5.7作業前,危險作業負責人應根據作業內容和可能發生的事故,有針對性地對全體危險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落實安全措施并檢查危險作業使用的設備、設施、工具、原材料和勞動保護用品是否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和規定。
5.8危險作業現場必須符合安全生產現場管理要求。作業現場內應整潔,道路暢通,應有明顯的警示標志。
5.9危險作業申請部門、審批部門和作業負責人應對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5.10對違章指揮,作業人員有權拒絕作業。作業人員違章作業時任何人均有權停止其作業。
5.11危險作業完工后,應對現場進行整理,《危險作業申請表》交還執行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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