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了評價公司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況,對不符合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保持對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性,公司制定本程序。
2適用范圍
適用于公司所屬各單位、部門對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遵守情況的評價。
3職責
安全環保監察部是對公司施工生產活動是否符合適用的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作出評價的主責部門,并提出評價報告。
針對各單位、部門的不符合所制定和實施的糾正與預防措施進行驗證。
3.2各單位、部門負責本單位、部門相關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符合性評價。
3.3其他部門配合安全環保監察部進行合規性評價,針對各單位、部門的不符合,制定和實施糾正與預防措施。
3.4人力資源部對參與評價人員的能力進行確認。
3.5管理者代表負責適用的法律法規遵循情況評價報告的審批。出現重大不符合時,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問題。
4管理內容與要求
4.1 評價時間、頻次。
正常情況下,每年至少一次,一般在年初或年末,中間間隔不超過12個月。
特殊情況如:
。1)法律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2)產品更新變化;
。3)工藝變化、設備變化;
。4)新改擴建項目;
(5)出現了重大事故或重大污染;
(6)員工及相關方有重大抱怨。
4.2 參與評價人員能力要求。
。1)必須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與其他要求;
。2)經過法律法規培訓并考試合格。
。3)熟悉本公司生產、工藝、設備;
。4)熟悉本公司環境因素及重要環境因素。
。5)在本公司工作三年以上。
。6)具有一定的環境保護知識。
。7)有能力參與糾正措施和預防措施的制訂及實施。
4.3 評價方法
合規性評價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集中式:可利用會議的形式進行,由安全環保監察部組織有關部門以會議形式集中評價,通過現場觀察,以往運行控制記錄的查閱及面談的方式,形成合規性評價報告。
。2)二級評價:分散評價再集中,各部門各自評價后,由安全環保監察部匯總、補充、確認,形成合規性評價報告。
。3)結合日常監控,各部門日常監控發現法律法規不符合時,及時書面報告安全環保監察部。
。4)可結合內審及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檢查進行。
4.4 評價內容
。1)法律: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法律,如:憲法、刑法、環境保護法和單行法、相關法;
法規:國務院和省級人大頒布的有關環境及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的條例和實施細則以及國務院各部、委、局頒布的有關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安全的規章制度;
國家和地方頒布的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標準;
國際公約:關于環境保護和職業健康安全的公約;
其他要求:各級政府有關環境保護及職業健康安全方面的規范性文件、地方有關的環境保護要求及職業健康安全要求、相關行業的要求、非法規性文件和通知等。
。2)結合本公司活動、產品、服務實際情況。
4.5 評價輸出
由安全環保監察部編寫《合規性評價報告》并附《合規性評價表》經管理者代表審批后,分發至有關部門,并由企業策劃部將其作為管理評審的輸入。
4.6糾正與預防措施
對不符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的情況,發生部門要采取糾正與預防措施,由安全環保監察部進行跟蹤驗證。出現重大不符合時,召集有關部門研究解決問題,按《糾正與預防措施控制程序》執行。
5相關文件
5.1法律、法規和其他要求程序
5.2安全施工檢查管理程序
5.3事故調查、處理、統計、報告管理程序
6記錄表格
6.1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合規性評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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