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問: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有什么法律法規依據?
答: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是依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令第9號)等法律法規。
2、問:哪些企業屬于非煤礦山企業?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是指從事非煤礦礦產資源地質勘探、生產和采掘施工的企業,包括含有非煤礦礦山或者設有尾礦庫的其他非礦山企業的礦山生產系統或者尾礦庫。
3、礦泉水、鹵水、采砂和小型磚瓦粘土開采企業是否屬于非煤礦礦山企業?
答:是。
4、問:尾礦庫包含哪些?
答:尾礦庫含赤泥庫、灰渣庫。
5、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那個部門頒發?
答:除本省行政區域內中央管理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負責頒發管理的以外,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頒發和管理
6、問: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哪些安全生產條件?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安全生產條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職能部門、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制定安全檢查制度、職業危害預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生產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險源監控和重大隱患整改制度、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檔案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等規章制度;制定作業安全規程和各工種操作規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產要求,按照有關規定提取安全技術措施專項經費;
(三)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四)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考核合格;
(五)特種作業人員經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
(六)其他從業人員按照規定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并經考試合格;
(七)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八)對有職業危害的場所進行定期檢測,有防治職業危害的具體措施,并按規定為從業人員配備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
(九)依法進行安全評價;
(十)對作業環境安全條件和危險性較大的設備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有預防事故的安全技術保障措施;
(十一)石油天然氣儲運設施、露天邊坡、人員提升設備、尾礦庫、排土場、爆破器材庫等易發生事故的場所、設施、設備,有登記檔案和檢測、評估報告及監控措施;
(十二)制訂井噴失控、中毒窒息、邊坡坍塌、冒頂片幫、透水及墜井等各種事故以及采礦誘發地質災害等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十三)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生產規模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的,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并與鄰近的事故應急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
7、問:申請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需要提供哪些資料?
答:一、非煤煤礦山企業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復印件);
(四)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目錄清單;
(五)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文件(復印件);
(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八)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有關證明材料;
(九)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措施;
(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設立礦山救護隊的文件或與專業救護隊簽訂的救護協議。
二、 非煤礦礦山企業所屬獨立生產系統申請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一式三份);
(二)采礦許可證(勘查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副本;
(三)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特種作業人員取得操作資格證書的證明材料;
(五)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
(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驗收合格的證明材料;
(七)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材料;
(八)按照《實施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的規定提交相應的規章制度的文本以及作業安全規程、各工種操作規程和其他規章制度的目錄。
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對其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提交的相關文件、資料的真實性負責。負責安全評價的中介機構對其評價結果負責。
8、問: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要繳納費用?
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不可以收取任何費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在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非煤礦礦山企業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9、問: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沒有時間限制?
答:有,對已經受理的申請,省級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頒發或者不予頒發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對決定頒發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或者通知申請人領取安全生產許可證;對決定不予頒發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10、問:企業提出非煤礦山許可申請后,材料不符合要求是否需要更正?
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機關在收到企業的申請材料5日內,作出材料是否需要更正的決定,并發出《材料補正通知書》,對于可以當場更正的,可以由企業辦理人員進行當場更正。安全生產許可證辦理機關5日內未提出更正要求的,則從第5日起視為受理。
11、問: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是多長時間?
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
12、問: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如何辦理?
答: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要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應當于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前3個月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
對申請延期的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合格后,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原安全生產許可證,換發新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3、問:那些情況可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符合下列條件的,當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時,經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同意,不再審查,直接辦理延期手續:
(一)嚴格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
(二)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接受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及所在地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未發生死亡事故。
14、問:哪些情況下需要辦理變更手續?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申請變更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變更主要負責人的;
(二)變更隸屬關系的;
(三)變更企業名稱的;
(四)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的。
15、問: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使用有那些規定?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不得轉讓、冒用、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16、哪些情況下可以注銷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
答: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應當注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
(一)終止非煤礦礦山企業生產活動的;
(二)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三)安全生產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17、企業辦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要直接到省安監局辦理?
答:不需要,省安監局在南通市設立了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工作點,企業可直接到所在地的縣(市)區安監局申請。
18、問: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過程中,有違法行為的如何處理?
答:非煤礦礦山企業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不予受理,該企業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安全生產許可證。
19、問: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機關如何對企業進行監督管理?
答:設區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非煤礦礦山企業的日常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報告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
20、發現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中的違法行為,應如何辦理?
答: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或者監察機關等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