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應學習了解的有關基本法的規定
(1)《勞動法》
《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8次會議通過,并于1995年1月1日起實施。《勞動法》的頒布和實施是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階級根本方針和保障職工安全與健康的最生動、最具體的體現。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2)《安全生產法》
《安全生產法》于2002年6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8次會議通過,該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安全生產法》的立法宗旨,一是規范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行為,明確生產的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二是明確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三是明確各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責任,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減少和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四是規范從事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中介機構的行為,加強安全生產社會輿論媒體監督。五是依法建立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強化責任追究。
(3)《刑法》
《刑法》于1979年7月1日由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實施。1997年3月14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舊《刑法》進行了修訂,并于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新《刑法》。新刑法對因違反安全規章制度而造成重大事故或嚴重后果的責任人員的處罰有了明確的規定。
2.應執行的有關法規、規范和標準
(1)《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
為了貫徹國家安全生產的方針政策,保證施工現場的用電安全,原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于1988年5月21日制定頒布了《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該規范對用電管理、施工現場與周圍環境、接地與防雷、配電室及自有電源、配電線路、電動建筑機械、手持電動工具及照明等都提出了詳細的安全要求。
該規范還規定:安裝、維修或拆除臨時用電工程,必須由電工完成。電工等級應同工程的難易程度和技術復雜性相適應。
(2)《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為規范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發證工作,原國家經貿委于1999年7月發布了本辦法。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包括:電工作業;金屬焊接切割作業;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登高架設作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壓力容器操作;制冷作業;爆破作業;礦山通風作業;礦山排水作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綜合管理部門或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提出,并經批準的其他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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