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蒸汽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一)內部檢驗每二年進行一次,但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內部檢驗:
1、新安裝的鍋爐在運行一年后。
2、移裝鍋爐投入使用之前。
3、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復運行之前。
4、受壓元件經重大修理或改造后及重新運行一年后。
(二)外部檢驗每一年一次,但下列情況之一也應進行外部檢驗:
1、移裝鍋爐開始投運時。
2、鍋爐停止運行一年以上恢復運行時。
3、鍋爐燃燒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統有改動后。
(三)水壓試驗每六年一次
(四)對無法進行內部檢驗的鍋爐應每三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每二年進行一次水壓試驗:
小型汽水兩用鍋爐(蒸發量<0.5t/h,壓力<0.04Mpa)小型蒸汽鍋爐,(出口壓力<0.1Mpa,自來水加壓)
小型蒸汽鍋爐(水容積<5.0L,蒸汽壓力<0.7Mpa)
小型鋁制承壓鍋爐(本體選用鋁質材料,出口蒸汽壓力<0.04Mpa,蒸發量<0.2t/h)
二、安全附件
1、安全閥至少每年進行一次整定和校驗。
2、壓力表每半年進行一次校驗。
3、測量溫度儀表每年至少一次校驗,其它儀器自控裝置,應符合國家計量部門的規定進行校驗。
三、有機熱載體鍋爐
1、每一年應對導熱油的殘碳、酸值、粘度、閃點進行一次分析。
2、液相爐重大修理后應進行1.5倍工作壓力的液壓試驗。
氣相爐應按工作壓力或系統循環壓力進行氣密性試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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