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儲存單位的基本要求
(1) 開業條件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開業時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有符合國家標準的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2)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3)有符合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具備上述條件后,在提出開業申請時,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可行性研究報告;
2)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3)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4)安全評價報告;
5)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6)符合上述開業條件的證明文件。
(2) 申請與審批
申請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對危險化學品儲存實行審批制度。設立(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儲存企業和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應當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上述材料。
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收到申請和提交的材料后,應當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后,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頒發批準書;不予以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
登記注冊
申請單位憑批準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手續。
(3) “三同時”原則
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的儲存設施,必須按工程項目審批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并由具有專業設計資格的設計單位設計、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單位施工。同時,其各種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竣工后經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部門、環境保護和公安消防等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4) 安全評價
國家規定對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儲存裝置每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儲存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體">應當對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生產、儲存裝置存在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備案。
(5) 危險標志
儲存設施除符合國家技術標準外,還應在倉庫或者堆放場、危險區域或要害部位明顯處設立標志和標明危險化學品性能及滅火方法的說明牌。貯存的危險化學品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GB190的規定。
(6) 倉庫管理
危險化學品必須貯存在經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綜合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專門的危險化學品倉庫中,經銷部門自管倉庫貯存危險化學品及貯存數量也必須經上述部門批準。未經批準不得隨意設置危險化學品貯存倉庫。
(7) 制度和人員配備
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如危險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保管制度等;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必須配備有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其庫房及場所應設專人管理,管理人員必須經培訓合格。
(6)安全防護
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及場所,必須配備足量的、適用的消防器材、安全衛生設施和可靠的個人安全防護用品。
2.貯存場所的通用要求
1、建筑物設計
(1)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級、層數、占地面積、安全疏散和防火間距,應與其所貯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火災危險等級相適應,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2)貯存地點及建筑結構的設置,應考慮對周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倉庫不準建在城鎮,還應與周圍建筑、交通干道、輸電線路保持一定安全距離。
危險化學品的火災危險等級可參見附件8。
2、消防安全
(1)危險化學品貯存建筑物、場所消防用電設備應能充分滿足消防用電的需要。建筑高度超過50m的丙類庫房,其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一級負荷供電;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0L/s的倉庫,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超過35L/s的易燃材料堆場、甲類和乙類液體儲罐或儲罐區、可燃氣體儲罐或儲罐區,其消防用電設備應按二級負荷供電;其余可采用三級負荷供電。
(2)根據危險品特性和倉庫條件,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配置相應的消防設備、設施和滅火藥劑,并配備經過培訓的兼職和專職的消防人員。
(3)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物內,如條件允許,應安裝滅火噴淋系統(遇水燃燒化學危險品,不可用水撲救的火災除外),其噴淋強度和供水時間如下:
噴淋強度 15L∕(min•m2);
持續時間 90min
3、供配電及防雷
(1)化學危險品貯存區域或建筑物內輸配電線路、燈具、火災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都應符合安全要求。
(2)貯存易燃、易爆化學危險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避雷設備。
4、通風和溫度調節
(1)貯存危險化學品的建筑必須安裝通風設備,通排風系統應設有導除靜電的接地裝置。
(2)貯存化學危險品建筑采暖的熱媒溫度不應過高,熱水采暖不應超過80℃,不得使用蒸汽采暖和機械采暖。
(3)通風管道不宜穿過防火墻等防火分隔物,如必須穿過時應用非燃燒材料分隔。通風管、采暖管及設備的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5、安全設施、設備
(1)在庫房或者儲存室等場所要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
(2)盛裝液化氣體的容器屬壓力容器的,必須有壓力表、安全閥、緊急切斷裝置,并定期檢查,不得超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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