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企業新建或改建、擴建劇毒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儲存裝置,應分別向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報批手續,取得批準書。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庫房設置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國家標準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危險化學品儲存場所設置的通訊、報警裝置,必須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危險化學品必須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稱專用倉庫),儲存方式、方法與儲存數量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并由專人管理。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核查登記。庫存數量應定期檢查。
經營銷售的劇毒化學品必須對進貨量、儲存量、銷售量如實記錄,每天核對銷售情況,并采取必要的保安措施,防止被盜、丟失或者誤售。發現劇毒化學品被盜、丟失或誤售時,必須立即向當地公安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單獨存放。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經營企業在專用儲存劇毒化學品以及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化學品的數量、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當地公安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專用倉庫的儲存設備、安全及消防設施應當定期檢測,保證處于正常狀態。
儲存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裝置,應當分別一年、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應對儲存裝置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方案。安全評價中發現現實危險的應當立即停用,予以更換或者修復,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安全評價報告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另外,經營企業在經營過程中應遵章受守法,不得有下列行為:
1) 從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或者《經營許可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
2)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的危險化學品和用劇毒化學品生產的滅鼠藥以及其他可能進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學產品和日用化學品;
3) 銷售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經營商店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其總量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量。銷售劇毒化學品時,應當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和購買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及買劇毒化學品的品名、數量、用途。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一年。對生產、科研、醫療等單位經常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應憑購買單位所在設區的市級公安部門出具的購買憑證,才能出售。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經驗明設區的市級公安部門出具的準購證,才能銷售。
不得向個人或無購買憑證、準購證的單位,銷售除農藥、滅鼠藥、滅蟲藥以外的劇毒化學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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