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有毒或有窒息危險的工作場所,應制定急救措施,并配備相應的防護用品和器具
為免遭中毒、窒息之害,在進入有毒、有窒息危險的工作場所,必須要有穩妥的急救措施和準備必需的防護用具和器具,以備出現緊急情況時不致于手忙腳亂,措手不及。
急救措施一般可分為現場搶救方案的制訂以及為具體實施方案所必需的各種人員、物資、器材的準備等。對有毒或有窒息危險工作場所,則側重于中毒窒息危險的急救后備措施和設置必需的防護器材。現分述如下:
1.制訂現場急救方案。
現場急救方案的制訂應將各種可能發生的危險因素都考慮在內。如中毒、窒息、火災、爆炸、觸電、墜落等等。這里主要針對石化企業有毒、有窒息危險的工作場所可能發生的中毒、窒息事故,制訂迅速可靠、安全穩妥的搶救方案。具體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現場急救機構及設施配備:石化企業生產區域內,要設置氣體防護站(救護站)、衛生所或保健站等搶救事故的機構,并配備必需的搶救設施。
氣防站設施包括救護車、警報器、蘇醒器、氧氣呼吸器、氧氣瓶、長管式和過濾式防毒面具等,還應備有衛生急救箱和擔架等。
廠區衛生所或保健站的搶救設施配備:包括聽診器、血壓表、叩診錘、壓舌板、開口器等,還有外科切開和縫合器具、消毒包、洗胃器、洗眼壺等,以及內科常用的搶救藥物和特殊解毒劑等。
(2)現場的搶救程序:搶救工作必須及時、果斷、正確,不得耽誤拖延,分秒必爭,事故發現者都應立即向公司(廠)氣防站報警,同時積極進行搶救。氣防站接到報告,應火速趕到現場。發生重大事故時,主管安全的經理或廠長應是事故搶救的總指揮。總指揮未到現場前,車間主任、值班主任、值班工段長負責指揮。現場搶救還應遵守下列規定:
①參加現場搶救的人員必須聽從指揮,進入有毒、有害氣體的工作場所搶救時,防護器具應佩戴齊全,進入后應迅速采取通風排毒措施;
②搶救人員搬運患者、傷者時,要根據傷情,選擇合適的搬運方法和工具,注意保護受傷部位,動作要輕,不可強拉。對呼吸已停止或呼吸微弱以及胸部背部、骨折的患者,應嚴禁背運,必須使用擔架或雙人抬送。
2.設置相應的防護用器具。
有毒、有窒息危險的化工生產工作場所,連續性強,工藝情況多變,控制不好或設備出問題,隨時都有可能發生毒害氣體泄漏危及人身安全。為隨時隨地應付不測,在這些易中毒窒息的危險工作場所上,要設置事故柜,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器具。通常事故柜內應配備氧氣呼吸器、長管式及過濾式防毒面具等。一旦出現泄漏情況,就可趕在防護車來到前,立即就地打開事故柜,取出需用的護具來處理事故狀態,防止事故擴大和保護自身的安全。
例如:1987年1月9日15:40,某建筑工程公司民工隊在某煉油廠加氫裝置承包一項任務。一民工戴長管呼吸器在路旁含硫污水井內掏污泥,下井后第一桶還沒掏滿,他就站起來,隨后摘掉防毒面具,立即被H
2S熏倒。此時,在50米以外干活的車間四班班長,立即趕到現場,戴上一個活性炭濾毒罐,就下井救人,因該濾毒罐不防H
2S也被熏倒,搶救無效死亡。
六、對有毒有害場所的有害物濃度,應定期檢測,使之符合國家標準 在石油化工生產中,由于各生產車間所使用的原料不同,生產的產品不同,散發出各種各樣有毒、有害的物質,對空氣造成污染。為了保障工作人員的健康與安全,要求車間操作場所空氣中的有害物質濃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標準。我國現行的《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TJ 36—79)中對111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都作了具體規定。
有毒有害物質種類繁多,但它們在空氣中均以氣體、蒸氣、薰煙、霧滴和粉塵等形式存在。對車間或受其影響的其他場所空氣中毒害物質的檢測,是指對上述形態存在的有害物質的測定。由于化工生產的反應復雜多變,散發毒害物質的情況也在不斷變化,為了及時掌握毒害物質散發變化的情況,必須對這些場所空氣中毒害物質的濃度進行定期檢測。定期檢測的目的有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空氣中有害物質的測定,可以證實或否定危害的存在,如有危害,則可精確地認定危害程度。
(2)通過檢測,知其有毒、有害物質是否超過國家所規定衛生允許濃度標準。
(3)通過檢測,可以掌握塵毒等有害物質在車間空氣中的分布情況,以及濃度隨時間升降變化規律,進而采取相應的治理措施。
(4)通過檢測,可以確定空氣被污染的程度,以及判定是否影響操作工人的身體健康。
(5)通過檢測,可以確定污染發生源,找出空氣被污染的
原因,進而確定治理重點,為制定塵毒治理方案提供依據。
(6)通過檢測,可以評價各種衛生技術措施效果,通過評價可以找出進一步改進設計和采取預防措施的依據。
(7)通過檢測,可以檢查通風除塵設備效果和工藝設備密閉程度。
(8)通過定期檢測,可大致了解個體毒物接觸量變化的規律,進而對操作環境場所作出評估,并作出相應措施,使之符合國家標準。
例一:1992年6月25日,某石化公司烯烴廠乙烯車間技術組對OA—203塔進行檢修后,檢查發現釜底有部分殘渣需要清理。14時車間派人進入塔內進行清理,18:30,塔內留有2人在塔底清理殘渣,1人在釜外監護,18:40,一股濃烈難聞的氣味在塔內涌現,一人趕快爬到人孔處獲救,另一人經搶救無效死亡。在救人過程中,先后有4人帶著氧氣呼吸器進塔救人,但由于塔內窄小,行動不便,加上此時塔內已經通人儀表風,4人均摘掉了氧氣呼吸器,致使4人輕度中毒。事故原因是檢修后期,通風不好,清理塔內殘渣物時,攪動揮發出硫化氫、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有毒氣體,又沒有定時檢測分析有害物濃度,造成人員中毒。
例二:1975年5月25日,某石化公司化工廠污水車間雇請民工清理污水池。在清理前廠方既未對民工進行安全教育,也不采取安全措施,甚至事先不對有毒物含量進行測定(事后測定池內H
2S含量高達22.5毫克/米
3,大大超過標準),致使民工進入污水池后相繼中毒倒下。經搶救無效,3人中毒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