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接班制度
(1)罐籠等提升容器在運行中,一律不準進行交接班,須待罐籠到位停穩,并打定信號后才準交接。
(2)信號工應現場交接清楚以下內容:
①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②其他有關設施、設備的完好狀況;
③上班有關運行情況;
④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3)發現以下情況,交接班雙方均不得私自交接,須立即匯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后方準交接:
①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②交班人交代不清當班情況。
(4)交接班雙方均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5)信號工接班后,應首先與提升機司機及其他信號工聯系好,仔細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后,方可正式提升操作。
2、信號發送
(1)信號工在上崗期間,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送信號指令后,信號工有責任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后,方可發送信號。
(3)信號工發出信號后,應不離信號工房,并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鉤頭及信號顯示系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運行與發送信號不符等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處理后,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事故隱患情況,還應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3)信號工必須嚴格按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志發送信號。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信號。
(4)在井筒運送爆破材料、長軌道、長木等材料時,信號工應嚴格按規定操作,必須事先通知提升機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行,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爆破材料的信號。
(5)信號把鉤工發出開車信號后,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后再發送其他種類信號。
(6)正常情況下,只準使用主用信號系統,只有當發生故障時,才準使用備用信號系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復,修復后,立即恢復使用主信號系統。
(7)信號工在上崗期間,不但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好定點閉鎖信號,并向有關領導請假。
(8)當提升機連續停運6小時及以上時,信號工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系統,進行全面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后,方準發送提升信號。
(9)信號工在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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